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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10-2011年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布于:2010-01-11 11:30:03 来源:内蒙古政府采购网

  内财购[2009]1602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布
  
  2010 -2011年度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
  
  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本级各预算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2011年度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民生的重大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可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分通用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或定点采购制度,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活动开始前,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五、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自治区财政厅批准。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购函[2008]119号)规定执行,应当编制政府采购工程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环节外,均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经财政部门确认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七、在会议定点接待单位举办会议和培训、单次采购预算在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的定点印刷项目,采购人不需申报采购计划,待结算资金时在“内蒙古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合同登记。
  
  八、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预算内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按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筹资金按单位填报的“采购单位自行支付采购资金承诺函”,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支付供应商。
  
  九、对环保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环保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必须对相关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列入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自治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按要求编报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履行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对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各预算单位要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业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自治区财政厅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十三、年度执行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发文。
  
  十四、各盟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目录》制定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二○○九年十二月九日 

  
  2010-2011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货物类采购品目备注
  
  (一)通用采购项目
  
  1、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在协议供货限额标准以内实行协议供货
  
  2、摄影摄像器材摄像机、照相机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碎纸机、移动存储设备
  
  4、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服务器路由器、小型交换机、UPS、防火墙、隔离卡等
  
  5、通用软件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
  
  6、办公家具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
  
  7、电梯
  
  8、锅炉
  
  9、交通工具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客车、面包车等纳入协议供货的车型实行协议
  
  10、储备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扶贫物资
  
  11、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
  
  12、档案设备
  
  13、会议视频设备
  
  14、变配电设备
  
  15、文体用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
  
  16、国家储备粮
  
  17、免费教科书
  
  18、公检法司等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二)专用采购项目
  
  1、医疗器械及设备 其中仪器或器械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
  
  2、计划生育器械及设备
  
  3、安全监控设备
  
  4、地震仪器及设备
  
  5、农牧业机械仪器及设备
  
  6、林业机械仪器及设备
  
  7、水利机械仪器及设备
  
  8、气象专用仪器及设备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9、环保仪器及设备
  
  10、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11、测绘专用仪器及设备
  
  12、工程机械设备
  
  13、园艺机械设备
  
  14、无线电设备
  
  15、执法部门专用设备及用品包括公检法司、工商、税务等部门执法专用设备及用品其中用品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
  
  16、教学、科研仪器及设备 其中仪器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
  
  17、实验室仪器及设备
  
  18质量检验仪器及设备
  
  19、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20、文艺设备
  
  21、灯光、音响设备
  
  22、体育设备、器材及运动服装其中器材和服装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
  
  23、保密设备
  
  24、消防设备
  
  25、卫生防疫用品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
  
  26、农牧林防灾防疫药品和材料
  
  27、专用系统软件
  
  工程类采购品目备注
  
  1、建筑物公用房建设、住房建设、其他用房建设、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设施建设、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其他建筑设施建设
  
  2、水利防洪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3、交通运输工程公路、桥梁、涵洞
  
  4、市政建设工程市政道路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自来水输水工程,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5、环保、园林绿化工程污水处理、市政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工程、荒山绿化、天然林保护、防沙工程
  
  6、维修改造装饰工程 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包括30万元)
  
  7、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服务类采购品目备注
  
  1、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和维护
  
  2、系统集成及网络建设
  
  3、勘探勘测项目地质、矿产、土地、煤田、水利、交通等勘探勘测项目
  
  4、租赁房屋租赁、通讯线路租用等
  
  5、办公场所物业管理采购预算在50万元以上(包括50万元)
  
  6、印刷
  
  7、车辆保险、加油和维修
  
  8、会议及培训一、二、三类会议和培训
  
  9、中介服务选择代理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属政府采购范围,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工作程序进行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一次达80万元(含8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采购预算一次达到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具体要求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57号)第十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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