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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2009-2010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9-12-14 09:24:24 来源:西安市财政局网

市政办发〔2009〕1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西安市2009年—2010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予以印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西安市实行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        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二、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财政部门批复后执行。情况特殊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政府采购预算。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均属违规采购。
  
  三、2009年—2010年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为:机动车辆、办公设备、移动储存设备、网络设备、通用软件、办公消耗用品、电器设备等。定点采购的品目为: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会议及接待、印刷等。具体采购时执行市财政局制定的《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
相关制度。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2009年——2010年 西安市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各级采购人必须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通用类项目
  
  1.货物类〔已实行协议供货的不设预算金额限额,未实行协议供货的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市本级3万元以上,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灞桥区、未央区(以下简称城六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以及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西安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四区两基地”)0.5万元以上,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和周至县、户县、蓝田县、高陵县(以下简称郊三区及四县)0.3万元以上〕。
  
  (1)公务用车(协议供货):轿车、面包车、越野车(吉普车)、摩托车、电动车。
  
  (2)办公设备(协议供货):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照相
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电话机、家具等。
  
  (3)移动储存设备(协议供货):U盘、移动硬盘、数码伴侣、录音笔等。
  
  (4)网络设备(协议供货):PC服务器、中低端路由器、中低端交换机、调制解调器、硬件防火墙、UPS等。
  
  (5)通用软件(协议供货):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6)办公消耗用品(协议供货):硒鼓、墨盒、碳粉等。
  
  (7)电器设备(协议供货):空调机、电视机、洗衣机、吸尘器、电冰箱、冰柜、微波炉、饮水机以及其他电器设备。
  
  (8)专业用车:客车、皮卡、卡车、专用汽车(警车、救护车、消防车、通
讯和广播车、工程车、工具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等)等。
  
  (9)其他网络设备:小型机、服务器、高端路由器、高端交换机等。
  
  (10)视频会议设备。
  
  (11)电梯。
  
  (12)起重机。
  
  (13)锅炉。
  
  (14)中央空调机组。
  
  (15)软件开发设计及升级。
  
  (16)公务制服。
  
  (17)各类图书及教材。
  
  (18)其他货物。
  
  2.工程类〔单项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市本级20万元以上,城六区、“四区两基地”5万元以上,郊三区及四县2万元以上〕。
  
  (1)建筑物改扩建及维修、装修工程。
  
  (2)水暖管网维修更新。
  
  (3)绿化、美化工程及维护。
  
  (4)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5)电梯、锅炉及消防等安装工程。
  
  (6)污水处理。
  
  (7)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
  
  (8)其他工程。
  
  3.服务类〔已实行定点采购的不设预算金额限额〕。
  
  (1)公务车辆保险、加油、维修(定点采购)。
  
  (2)会议及接待(定点采购)。
  
  (3)印刷(定点采购)。
  
  (4)社会中介服务。
  
  (5)工程设计和监理(单项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市本级、城六区、“四区两基地”5万元以上,郊三区及四县2万元以上)。
  
  (6)网络服务费(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市本级5万元以上,城六区、“四区两基地”0.5万元以上,郊三区及四县0.3万元以上)。
  
  (7)租赁、培训、物业管理(单项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市本级3万元以上,城六区、“四区两基地”0.5万元以上,郊三区及四县0.3万元以上)。
  
  (8)城市维护服务(单项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市本级3万元以上,城六区、“四区两基地”0.5万元以上,郊三区及四县0.3万元以上)。
  
  (9)其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限额标准:市本级3万元以上,城六区、“四区两基地”0.5万元以上,郊三区及四县0.3万元以上)。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委托经审批的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但涉及通用类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疫苗、教学设备、实验室装置、教学模型、医疗康复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分析检验设备、广播电影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化设备、文物设备、体育设备、档案及保密设备、环保设备、农林水利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消防设备、市政设施、市政
建设项目及市政维护、公检法司设备、气象设备、无线电防震防雷设备、地质勘察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通信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光辐照明设备以及部门
  
  其他具有特殊需求的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特殊项目;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以外的其他工程。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采购目录以内、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其中:市本级分散采购预算金额不足0.5万元的项目,不需办理审批手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和服务,经财政部门批准,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工程:政府采购目录以内、单项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20万元的各类工程,其中:市级不足5万元(含5万元)不需办理审批手续;政府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各类工程,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分散采购,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政府采购方式使用限额标准
  
  (一)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
  
  (二)竞争性谈判数额标准
  
  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工程项目在20万元(含20万元)至100万元。
  
  (三)询价采购数额标准
  
  不足2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其中:市级采购项目经市级主管部门申请,市财政局批准后,市级主管部门可以对本级采购项目询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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