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长财采购字〔2008〕18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2009年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市)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湘财购[2008]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长沙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长沙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件:
长沙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采购,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且在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公务用车、专用车辆;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吸尘器;
3、办公自动化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服务器、碎纸机、传真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摄像机等;
4、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U盘、光盘、移动硬盘;
5、计算机软件(指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数据库、中间件);
6、办公家具(含档案密集架);
7、电梯;
8、建筑装饰材料;
9、变配电设备;
10、救灾物资;
11、防汛抗旱物资;
12、出版物、证件;
13、网络设备;
14、监控设备;
15、网络工程;
16、系统集成。
(二)工程类(100万元以内)
1、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改建、扩建、拆除;
2、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1、会议定点、培训、接待;
2、汽车保险;
3、汽车维修;
4、汽车加油;
5、印刷项目;
6、物业管理;
7、软件开发;
8、网络租赁、网络维护;
9、城市道路交通护栏标志清洗;
10、城市道路机械清扫;
11、城市管理数据采集服务。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 货物类
市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县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如:农用物资、农用机械设备、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医疗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广播影视设备及专用摄影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专用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水利专用设备等。
(二) 工程类
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市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如: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等。
(三) 服务类
市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县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如:工程设计等。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采购。具体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
五、有关说明
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六、相关要求
(一)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节能、环保、自主创新产品制度相关政策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是各采购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必须以此依据认真编制本单位的部门预算。
(四)已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各采购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制度。没有实行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的项目,单价在3千元以下且总金额不超过3万元的,由单位自行采购。
(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必须按规定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