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滁州市财政局文件
财购 [2008]316号
关于印发《滁州市市级2009-2010年政府
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做好市直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参照《安徽省省级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滁州市市级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滁州市财政局(章)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滁州市市级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目录名称限额标准备注
一、货物类
㈠建筑物
1、办公用房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2、其他建筑物
㈡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电视机单项价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批量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
电冰箱
照相机、摄像机
空调机
其他电气设备单项价格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打印机
复印机
速印机
投影仪
扫描仪
电话机
碎纸机
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3、家具
办公家具年批量采购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
其他家具
㈢物资
1、救灾救济物资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防汛抗旱物资
3、农用物资
㈣专用材料
1、图书资料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2、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3、工具和仪器
4、专业制服与劳保用品
5、应用软件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指成品软件
㈤专用设备
1、通讯设备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2、网络设备
服务器
路由器年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交换机
调制解调器
其他网络设备
3、医疗设备、器械
4、计划生育设备
5、交通管理设备
6、工程机械
7、园艺机械
8、消防设备
9、农用机械
10、道路清扫设备
1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2、灯光、音响设备
13、警用设备
14、文艺设备
15、体育设备
16、地震设备
17、电梯、锅炉设备单价或批量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18、档案、保密设备单价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或年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19、教学设备
20、实验室设备
20、其他专用设备
㈥交通工具
1、汽车
轿车
越野汽车
卡车
载客汽车
专用汽车
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无线电监测车、道路清洁用车、其他专业用车等
2、其他交通工具年批量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㈦其他货物单价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或批量采购在8万元以上(含8万元)
二、工程类
㈠建筑物和构筑物单项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包括使用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项目
㈡修缮、装饰工程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项目包括装修、装饰、折除、修缮等工程项目
㈢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
三、服务类
㈠书籍、资料印刷单项或批量达到5万元以上(含5万元)
㈡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1、车辆加油定点服务按照市财政局财购[2006]228号《关于改进市直单位车辆燃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等办法执行
2、车辆维修
3、车辆保险
4、车辆变卖
㈢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单项金额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项目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政府采购货物类和服务类金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项目(车辆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二)工程类。单项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三)服务类。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方式。
(四)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本通知所列示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采购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要按规定时间编报政府采购清单或政府采购需求计划。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或未达到限额标准的项目,可由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已获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采购。
(三)采购人采购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但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外,其采购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四)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执行国家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有关规定,优先或强制购买环保节能、自主创新产品和本地支柱产业产品。
(五)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
(六)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布。
(七)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指定媒体为:《中国滁州市政府采购》(财政部主办),网址:
http://www.ccgp-anhui.gov.cn/chuzhou/ 。
另外,《中国滁州》(市政府门户网站)“滁州政府采购”网页。网址:
http://www.chuzhou.gov.cn/col/col_2004_11_6_10_38_8_593/index.html
和《滁州市招标采购网》(市招标采购管理局办),网址:http://www.czzbcg.com/main.asp
同时刊登。
(八)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