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序 号
品目名称
备 注
A、货物类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镜头
A030106
空调
各类空调(包括除湿设备)
A030201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屏
A030202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含数码实物展台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0
多功能一体机
A0708
制服*
A030301
家具*
A100401
A100402
A100403
A100497
UPS电源系统*
含电池
A100498
大容量存储设备*
磁带库、磁盘阵列等
A100499
防火墙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A1101
汽车
各类轿车、越野车、客车、卡车、专用汽车
A030298
信息化设备系统(货物比例占60%以上)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B、工程类
B09
修缮、装饰工程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B10
网络工程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C、服务类
C03
通用软件、信息化系统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C070301
车辆保险
定点
C070302
车辆加油
定点
C070303
车辆维修
定点
C0801
会议
定点
C10
物业管理
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A、专用设备类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A0704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A0706
工具和仪器*
指仪表、乐器
A1001
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4
道路清扫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C、服务类
C03
专用成品软件
20万以上(含20万)
注:目录中 *表示市级单位采购单项预算5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预算总额在2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和服务类项目,项目预算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均属政府采购管理范畴,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类(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类的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应该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四、实施要求
(一)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即采购人)应根据本目录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集中采购,其中: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属于部门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由部门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
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原则上应接受采购人委托的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项目。
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购项目,应在具备声像监控条件,有全方位监控系统的场所进行,监督记录的声像资料应予保存备查。
(三)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必须予以公告。《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是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公告媒体,政府采购信息首先应当在上述媒体或其中之一上予以公告,也可在四川政府采购网(http//www.sczfcg.com)上公告。文字媒体和网络媒体上公告的内容必须一致。
(四)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自主创新、节能环保等方面的政策,采购中应充分体现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绿色环保和节能的原则,评审标准和方法应明确对自主创新、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支持,还应把握采购成本与使用成本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产品的全寿命使用成本。
(五)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六)市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系统内部政府采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依法实施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加强单位分散采购项目管理,推动和监督所属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
(七)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同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政府采购工作开展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