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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作者:苏州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9-02-02 13:22:32 来源:苏州市政府采购网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起点金额

采购目录

备注

起点金额

通用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电视机

 

电器类设备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或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电冰箱

 

摄影、摄像器材

不含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

影碟机

包括VCDDVD、超级VCD

家用空调机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包括PC服务器

实行协议供货(以昆山市政府采购网公布范围为准)

单项或批量0.5万元及其以上

显示器

 

打印机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复印机

包括速印机

投影仪

 

数码照相机

 

数码摄像机

 

电话机

包括对讲机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或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传真机

 

碎纸机

 

扫描仪

 

不间断电源(UPS

 

计算机配件

包括刻录机、内存条、鼠标、键盘、摄像头等

移动存储设备

包括移动硬盘、U盘、数码相机伴侣、小型数码录音设备等

3)通用软件

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自动化、防杀病毒等通用软件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或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4)家具

 

 

办公家俱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宿舍及餐厅家俱

 

单次采购金额8万元及其以上

学校课桌椅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2网络设备

包括服务器PC服务器除外)、路由器交换机、工作站、磁盘阵列、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调制解调器等

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及其以上,或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3.交通工具

 

 

汽车

小轿车、MPV、越野车、客车、皮卡

包括工程车、工具车、卡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改装车列入专用设备)

单位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摩托车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

船只

标准配置船只,非标船只列入专用设备

单位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专用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

 

 

1.药品、医疗耗材及医用试剂

 

 市卫生分中心采购

2.专用设备

 

包括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电力设备;医疗设备、器械;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殡仪火化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防汛排涝设备;节水节能设备;中央空调。

 

各类专用设备单位价格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或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注:医疗设备、器械单位价格10万以下由卫生分中心采购)

 

(二)工程类

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建、装修、修缮、市政、人防、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绿化、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类项目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

 

 

1.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2.工程造价评审

 

 

3.工程监理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说明:采购单位采购“起点金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均可自行采购。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及其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计算按以下方法掌握:
  
  (一)全部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以预算额为标准。
  
  (二)配套资金采购项目和多渠道筹资的采购项目,其中只要含有财政性资金的,以采购项目总投资为标准。
  
  (三)重复采购项目以年度内本单位的采购总量为标准。
  
  (四)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之一。2009年度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类项目参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及《关于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苏财购字〔2006〕2号)、《转发苏州市财政局、建设局、监察局〈关于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昆财字〔2007〕209号)执行。
  
  四、相关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2.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3.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采购人自行选择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4.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分通用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协议供货的有关规定按相关文件执行。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如有特殊情况,需报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后另行组织采购。
  
  5.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
  
  6.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各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招标或非招标工程类项目,均应当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实行合同备案管理。
  
  7.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按照昆财字〔2008〕214号《关于调整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流程的通知》文件精神执行。
  
  8.对环保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制度。
  
  9.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对进口产品的采购实行审批管理制度。
  
  10.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按要求编报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履行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对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11.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依据。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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