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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区09年集中采购目录

作者:虹口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9-01-16 17:45:44 来源:虹口区政府采购中心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车辆(摩托车除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5)多功能一体机;
  
  (6)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7)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8)电梯;
  
  (9)锅炉;
  
  (10)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标志类配件、帽类、鞋类、装具类除外);
  
  (11)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12)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4)药品;
  
  (15)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其它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其它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项目;
  
  (2)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测试项目;
  
  (3)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它专业咨询项目;
  
  (4)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项目(须实行定点采购);
  
  (5)本区党政机关用于定点宾馆(饭店)的出差住宿项目和会务项目。
  
  (二)自行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或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家具;
  
  (5)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质量检测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6)特种刑侦设备(包括侦查取证设备、安检排爆设备、破拆救援设备、警械防护设备);
  
  (7)警用特种车辆(包括指挥车、刑事勘查车、水炮车、运兵车、囚车、图像通信车、防暴处突类车辆)。
  
  2.服务。
  
  除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服务项目外,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其它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项目外,凡符合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其采购行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货物: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货物项目;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不足200万元的工程项目;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服务项目。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凡符合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时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须在采购开始前报请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凡符合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如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有关说明
  
  (一)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适用期为一年,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文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规定所规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依据。
  
  本规定中所称“超过”,是指预算金额等于或大于该数额。
  
  (三)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及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它代理机构采购(包括分散采购),均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四)凡按规定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由采购人实行自行采购的,须先行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六)2009年,本区将根据全市统一部署,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对“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部分通用产品试行电子采购方式,具体包括车辆(警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等各类专用车辆除外),台式、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投影机(视频展示台除外),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除外)等产品。具体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六)本规定发布后,如需修改、补充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由区政府办公室另行公布。
  
  (七)上海市政府采购网www.shzfcg.gov.cn)、上海虹口门户网站(hkq.sh.gov.cn)、虹口区政府采购网www.shhkzfcg.gov.cn)是本区政府采购信息的指定发布媒体。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信息同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www.ciac.sh.cn)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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