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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南川区09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重庆市南川区财政 发布于:2009-01-16 16:44:28 来源:重庆南川区政府采购中心

  南川财政发〔2008〕9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经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政府授权,重庆市南川区财政局编制了《重庆市南川区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二、各预算单位应根据本集中采购目录编制2009年度部门预算的政府采购预算,未按时编制上报采购预算的项目,原则上不予采购。
  
  三、本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部分通用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制度的,按区财政局印发的协议供货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集中采购目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原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自行终止。
  
  附件:重庆市南川区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重庆市南川区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南川区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备    注

1、建筑物

 

办公用房购买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

含台式机、便携机、工作站及显示器

打印机

 

PC服务器

 

复印机

 

速印机

 

传真机

 

多功能一体机

 

投影仪

 

扫描仪

 

视频展示台

 

碎纸机

 

UPS电源

 

光盘刻录机

 

触摸屏

 

光学相机、数码相机

含闪光灯、镜头、存储卡

摄像机

 

网络设备

交换机路由器、存储设备、网络安全设备、网络控制设备等

移动储存设备

指移动硬盘、优盘、数码伴侣、录音笔

3、家用电器类

 

空调(含除湿机)

已实行定点采购,执行协议供货

电视机

 

DVD机

 

电冰箱

 

洗衣机

 

饮水机

 

4、交通工具

 

汽车

含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微型面包车、大客车和其他特种车辆

摩托车

 

船只

 

5、办公家具

 

办公家具

含招待所、培训中心、活动中心等家具

学校家具

 

档案密集架

 

6、办公耗材

已实行定点采购,执行协议供货

办公文具

含办公用低值易耗品

复印纸、打印纸

 

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

 

7、专用设备

 

电梯

 

锅炉

 

中央空调

含机房精密空调

发电设备

 

医疗设备、器材、耗材

 

计划生育器材、耗材

 

教学设备、器材

含实验设备、器材

灯光、音响设备及器材

含舞台机械

体育、健身器材

 

消防设备、器材

 

通讯设备、器材

 

警用器械、器材

 

监控设备

 

农业机械、设备

 

市政设施、灯饰

 

环保设备

 

厨房设备、用具

 

印刷设备

 

科研设备

 

乐器、音乐器材

 

广播、电影、电视设备

 

计划生育药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

 

动物防疫药品

 

8、其他

 

通用办公软件

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数据库、数据库中间件、杀毒软件、财务软件和其他通用办公软件

电子显示屏

 

桶装饮用水

已实行定点采购,执行协议供货

装饰材料、物资

含窗帘

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服装

 

防汛、抗旱、救灾设备及物资

 

生物制品

 

图书、教材

 

绿化、退耕还林树苗

 

节能灯

 

二、工程类

 

房屋维修、装修工程

一次性采购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实行分散采购。

市政、园林绿化工程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公益性基本建设工程

 

防洪、防汛工程

 

机房装修工程

 

农业综合开发工程

 

土地整理工程

 

城乡道路(公路)工程

 

展览会布展工程

 

三、服务类

 

印刷品

 

公务车维修、保险、加油

公务车维修、保险,已实行定点采购,执行协议供货

政务会议

 

因公出差航空、车船保险

适用于集体险,已实行定点采购,执行协议供货

因公身故致残保险

适用于集体险

公益性保险

 

业务、技能培训

 

办公及业务软件开发

 

财政资金直补发放机构

 

农综有偿资金委贷发放机构

 

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代建及其他专业咨询

 

物业管理、安保、保洁

 

办公用房租赁

 

因特网ISP接入、网络设备租赁或托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次采购预算达到5万元的货物项目、采购预算达到10万元的工程项目、采购预算达到5万元的服务项目,采购人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采购人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一)货物类:采购单项或批次采购预算达到50万元的货物项目;
  
  (二)工程类:采购预算达到5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采购预算达到30万元的服务项目。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财政部门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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