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广府办函〔2008〕278号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8〕21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广元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执行好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 广元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广元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品 目 名 称
备 注
A
(一)货物类
1、通用设备
A0201
办公用房
成品20万元以上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A030106
空调
包括中央空调、除湿设备。市级单位挂机10台、柜机5台以下实行协议供货
A030201
市级单位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
A030202
市级单位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
A030204
传真机
市级单位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
A030205
市级单位门采购金额3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市级单位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
A030209
扫描仪
市级单位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
A0708
制服
含警用制服
A030301
家具*
A0401
办公消耗品
包括纸张、信封、软盘、可写光盘、硒鼓、墨盒、墨粉、色带等,市级单位实行定点采购。
A100401
市级单位采购金额4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
A100402
市级单位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
A100403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A1101
汽车
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旅行车、大客车、货车(皮卡、箱式货车等)、专用汽车
2、专用物资和专用设备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A0704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A0706
工具和仪器*
指仪表、乐器
A1001
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耗材
单台5万元、批量10万元以上,高值耗材批量1万元以上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B
(二)工程类
备 注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10万元以上
B09
办公楼和宿舍的修缮和装修工程
20万元以上
C
(三)服务类
C01
印刷、出版
5万元以上
C03
应用软件的开发设计
5万元以上,包括成品
C070301
车辆保险
定点保险
C070302
车辆加油
定点加油
C070303
车辆维修
定点维修
C0801
会议
定点服务
C99
其他服务(办公桶装饮用水)
定点采购
注:(1)目录中的*表示市级单位单项预算金额2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
(2)目录中数额标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项目(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以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 (交通工具除外)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细化采购项目,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编制采购预算的项目,当年一律不予实行政府采购。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必须依法履行调整手续。并依据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时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实施采购,其中属于定点采购或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属于非定点采购和非协议供货的通用采购项目必须由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专用物资、专用设备,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委托同级的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产品的自主创新、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及优惠幅度,应当在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中充分体现优先(强制)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政策导向作用。
(四)省驻广机关、事业单住和团体组织参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