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08—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2008-09-28 15:56:34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市政[2007]86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明确我市2008—2009年的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7]22号),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公布我市《2008—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一、桂林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依照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采购范围、方式及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有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四、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预算获批复后要有计划地及时申购。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采购,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中属通用的、零星的、经常性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如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消耗用品、会议、印刷、汽车和汽车的加油、保险、维修等项目可分别进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
五、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制定本辖区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各县、区、各单位对本《目录及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七、本《目录及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市人民政府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布。
附件:2008-2009年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08-2009年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 集中采购目录
目录编码
品目名称
备 注
A
货物类
A01
电器设备
A0101
电视机
A0102
电冰箱(冰柜)
A0103
摄影和摄像器材
A0104
空气调节设备
A0105
其他电器设备
A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201
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A0202
打印机
A0203
传真机
A0204
复印机
A0205
速印机
A0206
投影仪
A0207
扫描仪
A0208
多功能一体机
A0209
刻录机
A0210
正版通用软件
A0211
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
交通工具
A0301
轿车
A0302
越野车(吉普车)
A0303
旅行车(面包车)
A0304
卡车
A0305
载客汽车(大、小客车)
A0306
皮卡
A0307
摩托车
A0308
工程车
A0309
工具车
A0310
警车
A0311
消防车
A0312
救护车
A0313
通讯和广播用车
A0314
其他专用机动车
A04
办公消耗用品
A0401
纸张(含复印纸、打印纸等)
A0402
U盘(含移动硬盘)
A0403
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 (含墨盒、墨粉、硒鼓、油墨等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耗材)
A05
办公家具
市本级单位单项金额5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千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
A06
电梯
A07
锅炉
A08
发配电设备
A09
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设备)
A10
物资
市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2万元以上
A1001
救灾物资
A1002
防汛物资
A1003
抗旱物资
A1004
农用物资
A1005
储备物资
A1006
慰问物资
A11
通信设备
A1101
无线电监测设备及器械
A12
网络设备及网络配套设备
A1201
服务器
A1202
路由器
A1203
交换机
A1204
调制解调器
A1205
磁带库
A1206
磁盘阵列
A1207
防火墙
A1208
加密设备
A13
医疗设备、器械
A14
计划生育设备
A15
消防设备
A16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7
监控保安设备
A18
教学设备
A19
实验室设备
A20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21
灯光、音响设备
A22
文艺设备
A23
体育设备及器材
A24
船只
A2401
公务用船舶
A2402
救助船舶
A2403
缉私船
A2404
港务监督巡逻艇
A25
环保监测设备及器械
A26
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A27
农用机械及设备
A28
林业专用设备
A29
水产畜牧专用设备
A30
水利专用设备
A31
交通专用设备 (含交通指示灯、牌,交通电子监控设备)
A32
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A33
防震、防雷、地质勘察、测绘仪器设备
A34
其他专用设备(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等)
A35
各种疫苗、药品
A36
公务服装及相关用品
A37
专用材料
市本级单位单项金额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
A38
图书资料
市本级单位单项金额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
B
工程类
B01
统一建设的公用房、住房和廉租房
B02
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B03
本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B04
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市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
B05
本单位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B06
市政建设工程
B0601
市政道路工程
B0602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B07
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市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
B08
污水处理工程
B09
水利、防洪工程
B0901
河道疏浚工程
B0902
大坝、水库、闸门、泄洪、排涝工程
B0903
农田水利工程
B0904
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B10
交通运输工程
B1001
港口工程
B1002
公路、桥梁、涵洞
B11
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B12
其他工程
B1201
电力工程
B1202
电信工程
B1203
系统集成
B1204
网络工程
B1205
监控工程
C
服务类
C01
公务车辆保险、公务车辆维修、公务车辆加油
C02
会议接待
C03
印刷
C04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市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
C05
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单位等服务
C06
租赁服务
C0601
办公用房租赁
C0602
宿舍用房租赁
C0603
通讯线路租赁
C0604
网络租用
C07
物业管理
C08
其他服务(包括:审计、评估、咨询、广告设计等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市本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市本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
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是指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货物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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