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8-09-17 13:42:14 来源:北京财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目 录备 注采购类型
(一)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
摄影、摄像设备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胶片单反照相机(含镜头)及零配件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为定点采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为项目采购
空气调节设备指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天花板嵌入式(吸顶式)、分体风管机(天井式)
计算机指台式机、笔记本及零配件
显示器
打印机指喷墨、激光、针式、多功能一体机、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条码打印机
传真机
复印机指复印机、速印机
投影仪
投影幕
扫描仪指高速文档扫描仪、平板扫描仪、便携式扫描仪、专用扫描仪、用于固定资产管理的数据采集扫描器
刻录机指内置、外置
UPS电源指后备式、在线式
目 录备 注采购类型
移动存储设备指U盘、移动硬盘、数码照相机伴侣、录音笔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为定点采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为项目采购
硬盘保护卡
碎纸机
服务器含零配件
网络交换机
路由器
电视机
复印纸指单项或批量达到1万元以上(含1万元)
家具指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项目采购
电梯和起重机
锅炉
轿车 定点采购
越野汽车(吉普车)
旅行车
大客车
摩托车
其他汽车指皮卡、箱式货车、救护车、清障车、囚车
2、服务类
车辆保险 定点采购
车辆加油
车辆维修
会议 定点采购
(二)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指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救灾物资 项目采购
防汛、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目 录备 注采购类型
储备物资 项目采购
医疗设备、器械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项目采购
农用机械设备
警用设备和用品
专用教学设备
广播电视设备
体育设备不含专业运动队设备
专用汽车
软件指不需另行开发的成品软件
信息安全产品指防火墙、入侵检测、VPN(商密)、漏洞扫描、网页防篡改系统、网络安全审计、安全集成管理平台、反垃圾邮件产品、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产品、主机安全管理系统产品定点采购
2、服务类
印刷指证照类;发票、票据类;报表类;书刊、培训类;宣传用品类;其他类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为定点采购(发票、票据类除外),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为项目采购
互联网接入服务定点采购
物业管理指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项目采购
事务所服务
3、工程类指单项或批量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修缮、装饰工程 项目采购
市政建设工程
环保、绿化工程
水利、防洪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执行如下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工程类:单项或批量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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