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天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天门市政府 发布于:2008-03-30 16:24:09 来源: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
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天政办发〔2007〕150号市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天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仙北工业园,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8年天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目录及标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2008年天门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均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警车、通信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应用软件,制服,工具和仪器,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教科书。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装饰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市级车辆维修、保险。
市一级预算单位对会议、印刷、培训、物业管理、软件开发、工程监理,聘请中介机构、评估、评审等进行政府采购试点。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地震设备,警用器械,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课桌椅。
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会议、培训、物业管理以及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市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5万元以下、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不属于协议供应货物范围内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由部门集中采购或自行采购。
市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经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可由部门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级单项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服务类项目,原则上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对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仍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五、工作要求(一)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均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纳入协议供货类的项目,必须到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批准后,可以自行采购。
(二)工程类项目方面,凡国家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资质要求的项目,由市一级预算单位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凡国家未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定要求的项目,项目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50万元以下的,由部门单位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按照年度政府采购目录,认真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凡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四)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列入年度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支持社会经济发展。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实现政府采购的政策目标。
(五)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加强监督检查,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各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必须到市招标投标中心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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