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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市本级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

作者:萍乡市人民政府办 发布于:2008-02-15 16:08:22 来源:萍乡市政府采购网

萍府办字〔2007〕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萍乡市市本级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萍乡市市本级2008年政府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及其他外设设备、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等设备。
    2、一般设备,包括电器设备、电视机、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器等。
    3、家俱,包括桌子、凳子、沙发、文件柜等用俱。
    4、专用设备,包括通信设备、网络设备、印刷设备、服务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教育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弱电、监控系统、文艺设备、体育设备、电梯、锅炉、环保监测设备、单价4万元以上的医疗器械等专用设备。
    5、公务车辆,包括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工具车等车辆。
除医疗器械外,以上项目单价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或批量采购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二)工程类
    工程预算2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办公耗材、计算机通用软件、印刷品。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一)货物类
    1、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储备物资;
    2、批量采购在3万元以上的行政执法着装(含保安服装);
    3、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的渔政船舶及设备;
    4、批量采购2万元以上的图书;
    5、药品;
    6、实验设备。
    (二)工程类
建筑、水利、道路、交通等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三)服务类
    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货物;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服务。

    四、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
    (二)凡列入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人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及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采购办。
    (三)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由市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分中心具体操作,其中,车辆保险、加油由全省统一招标定点。印刷品实行定点印刷,但财政专项资金安排1万元以上的,需执行政府集中采购。已实行协议供货的,按协议供货规定执行。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的,由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但必须接受市财政局采购办的监督。
    (四)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并在《中国财经报》、《江西省政府采购网站》、《萍乡市政府采购网站》发布招标公告。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采购办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同一采购项目不能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两次以上。
    (五)各县(区)可以参照本目录执行,也可以在本目录范围内做适当调整,但调整结果必须报市财政局备案。
    (六)省驻萍行政事业单位按本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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