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琼财采[2008]2号
省直各单位,各市县财政局、洋浦财政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省2008年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海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二○○八月一月二日
附件:
海南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采购项目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海南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目 录 项 目备 注
一、货物类
(一)通用采购项目
1.一般办公设备:
计算机含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
打印机
复印机
速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投影机投影仪
多功能一体机
碎纸机
移动存储设备
2. 电器设备
空调不含中央空调
摄影、摄像器材
3. 网络设备
交换机
路由器
不间断电源
服务器
工作站
磁盘阵列
硬件防火墙
4.计算机通用软件 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5.公务用车 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
6.电梯
7.办公家具5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
1.办公用房修缮、装修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2.市政建设工程
3.园林绿化工程
4.水利防洪工程
5.消防工程
三、服务类
1.公务车维修
2.公务车保险 定点采购
3.公务车加油
4.国际机票定点采购
5.印刷项目 指单项或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
6.会议酒店
(二)凡属通用采购项目之外的下列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统称为专用采购项目。专用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1.货物类: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教学设备、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体育设备、灯光音响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测绘专业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监控设备、警用设备、保安设备、消防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及电力设备、制冷设备、锅炉、工程机械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园艺机械设备、道路养护设备、档案保密设备、船舶、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农药、制服。
2.服务类:软件开发、系统维护、网络维护、中央空调维护。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工程类
项目采购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服务。
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各预算单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分散采购,或者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的,不论金额大小,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和实行定点服务采购,在中标的供货商处采购;没有实行协议供货的,可以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省财政厅批准。
五、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级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