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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广元市人民政府公 发布于:2007-11-30 13:17:57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川办函〔2007〕22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广元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执行好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配合,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广元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   集中采购目录

序号

     

     

A

货物类
通用采购项目

 

A0201

办公用房

成品20万元以上

A030101

电视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
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

A030106

空调

包括中央空调、除湿设备。市级部门挂机10台、柜机5台以下实行协议供货

A030201

计算机

包括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市级部门采购预算金额5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

A030202

打印机

市级部门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

A030204

传真机

市级部门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

A030205

复印机

市级部门采购预算金额3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8

投影仪

市级部门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

A030209

扫描仪

市级部门采购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实行协议供货

A0708

制服*

含警用制服

A030301

家具*

 

A0401

办公消耗品

包括纸张、信封、软盘、可写光盘、硒鼓、墨盒、墨粉、色带等,市级部门实行定点采购。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27

电梯

 

A1029

锅炉

 

A1101

汽车

各类轿车、越野车、
客车、卡车、各类专用汽车

 

专用物资和专用设备采购项目                

 

A0601

救灾物资*

 

A0602

防汛物资*

 

A0603

抗旱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批量20万元以上

A0704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A0706

工具和仪器*

指仪表、乐器

A1001

通信设备*

电话通信设备、其他通信设备

A1002

印刷设备*

 

A1003

照排设备*

 

A1006

医疗设备、器械

单台5万元、批量10万元以上,高值耗材批量1万元以上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8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A1013

消防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和用品*

 

A1018

档案保密设备*

 

A1019

教学设备*

 

A1020

实验室设备*         

包括检测仪器和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

灯光及音响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25

地震设备*

 

B

    工程类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10万元以上

B09

办公楼和宿舍的修缮和装修工程

20万元以上

C

 服务类

 

C01

印刷、出版

5万元以上

C03

应用软件的开发设计

5万元以上,包括成品

C070301

车辆保险

定点保险

C070302

车辆加油

定点加油

C070303

车辆维修

定点维修

C0801

会议

定点服务

C99

其他服务(办公桶装饮用水)

定点采购

注:(1)目录中的*表示采购单项预算2万元或批量5万元以上;

2)目录中数额标准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工程项目(包括公用住房建设,文教卫生、体育及公益设施建设,市政建设,环保和绿化以及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工程),应依法实行分散采购。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 (交通工具除外)或服务项目、采购预算达到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四、实施要求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均应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要求细化采购项目,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没有编制采购预算的项目,当年一律不予实行政府采购。采购人调整政府采购预算必须依法履行调整手续。并依据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
(二)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时需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采购计划,经审核后实施采购,其中属于定点或协议供货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定点或协议供应商;属于非定点和协议供货的通用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同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专用物资、专用设备,采购人有特殊需求,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自行组织实施,但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等方面的政策,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对产品的自主创新、绿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要求及优惠幅度,应当在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中充分体现优先(强制)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绿色环保、节能产品的政策导向作用。
(四)省驻广机关、事业单住和团体组织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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