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枣庄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作者:枣庄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10-22 13:44:57 来源:枣庄政府采购网
枣财办〔2007〕19号
市直各部门:
为明确各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授权,我局编制了《2008年度枣庄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实施采购。并按照《枣庄市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枣财采[2006] 2号)的要求,以目录规定的范围为依据,在编制部门预算的同时,认真编制2008年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计划执行。
二、各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一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于达到本目录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依照《枣庄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枣采办〔2007〕2号),事前获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准,方可实施。
三、对于财政部门专项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招标采购的项目,一律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执行,不得以各种借口规避政府采购。
四、对于目录内实行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采购的项目,不受限额的限制,应一律按定点、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五、本目录发布后,在执行中需调整、修改和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六、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2008年枣庄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附件:
2008年枣庄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 货物类
1、 家具:办公家具、校舍家具。年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下同)。
2、 办公用纸:复印纸、打印纸、传真纸等。年批量采购1万元以上。
3、 公务服装:标志、非标志、劳保服装及其他公务服装。年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4、 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外设、网络设备及软件。包括: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碎纸机、各种计算机、服务器、工作站、打印机、扫描仪、光盘刻录机、投影仪、视频展示台以及各种计算机网络设备及软件等。
5、 摄影、视听及采编设备。包括:电视机、录(放)像机、录音机、功放机、激光视盘机、组合音响、音箱、线性和非线性编辑机、采访机、照相机及附属设备、摄像机及附属设备等。单项采购3千元以上,年批量采购3万元以上。
6、 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设备(主机、热交换器、末端设备、冷却塔、水处理设备、自控元件)、空调器。单项采购3千元以上,年批量采购3万元以上。
7、 锅炉及辅助设备。包括:锅炉本体(燃煤、燃气、燃油、电热锅炉)、辅助设备(燃煤锅炉炉排调速器、燃油和燃气锅炉燃烧器、换热器、省煤器、空气预热器、引风机及其控制设备、上煤设备、除尘脱硫设备、水处理设备、给水除氧设备、燃油锅炉用油系统及其设备、烟囱、水泵、送风机、仪表、阀门、锅炉控制柜及其自控装置、锅炉房内分气包、分水包及管道、锅炉备品、备件及工具)。年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8、 电梯。
9、 机动车辆。包括: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载货汽车、载客汽车、专用车辆(环卫、消防、警车、救护车等)、工程车辆(施工、起重工程车等)、摩托车。
10、 机动车辆检测设备。包括:机动车辆检测线、机动车辆检测车、机动车辆检测诊断设备和维修设备。
11、 无线电监测设备。单项或年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12、 地震设备。单项或年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13、 实验室仪器、设备。包括:波谱、核磁共振波谱分析仪,电泳、质谱、偏振、折光、衍射和液相色谱仪,红外分光、紫外分光和原子吸收光度计,示波、激光器,电子、偏光和立体显微镜及其他。单项或年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14、 医疗仪器设备。包括:肺功能、黑白超声、彩色超声、核磁共振、颅脑多普勒、CT、ECT诊断仪,X光、脑电图、动态心电图机,电脑验光、数字影仪,胎心、中央多参数监护仪,电子动态喉镜、电子胃镜、支气管镜,心电图分析和C型臂X光治疗系统及其他。单项或年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15、 治疗设备。包括:机器人导航手术系统,美容激光仪、眼科准分子激光仪、CO2激光仪,麻醉机、呼吸机、超声碎石机、前列腺治疗机、牙科综合治疗机,关节镜、腹腔镜,氩气刀、高频电刀,除颤器,耳鼻喉治疗台,理疗、放疗及其他治疗设备。单项或年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16、 检验及实验室设备。包括:大型生化分析仪、流支细胞仪、血流变检测仪、尿液分析仪、放射免疫诊断仪,脱水机、包埋机、病理切片机,r计数器及其他。单项或年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17、 档案、保密设备。年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18、 炊具设备。年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19、 大、中型农用机械设备。包括:动力机械(电动机、柴油机、汽油机、拖拉机)、田间作业机械(收获、耕种、播种、施肥、植保、秸秆还田、排灌机械)、场上作业机械(脱粒机、清洗机、烘干机、脱壳机、摘果机)、农产品加工机械(推土、挖掘、装载、铲运、平地机械)、农业运输机械、林牧渔机械。年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
20、 建筑、装饰材料。包括:水泥、木材、板材、金属材料、瓷砖、卫生洁具、玻璃、油漆及其他。单项采购10万元以上,年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上。
21、 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其他建筑物(办公附属建筑、公益设施建筑、纪念性建筑、公寓、宿舍用房)。
22、 燃料。包括:煤炭、汽油、柴油。
23、 专用物资。包括:救灾救济、防汛、抗旱、农用(化肥、农药、塑料薄膜)、储备物资(包括粮、棉、糖)等。单项采购10万元以上,年批量采购30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
1、 建筑工程(含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括:土建、装饰、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采暖工程、空调工程、强电工程、弱电工程、电梯工程)、智能大厦强弱电系统集成、消防工程(火灾自动报警设备及安装、水灭火系统设备及安装、气体灭火系统设备及安装)、修缮工程。 修缮工程采购单项或年批量10万元以上,其他项为20万元以上。
2、 环保、绿化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市政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工程等。单项或年批量造价在10万元以上。 3、 市政建设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建设、改造、整修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自来水输水工程,集中供暖、供热、供气工程。单项造价在30万元以上。
4、 交通运输工程。包括:铁路、公路、桥梁、涵洞工程。单项造价在30万元以上。
5、 水利、防洪工程。包括:农田水利、河道疏浚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单项造价在30万元以上。
6、 计算机局域网、广域网建设工程。
(三)服务类
1、 公务车辆加油。
2、 公务车辆维修。
3、 公务车辆保险。
4、 宣传展览。
5、 大宗印刷。包括:书刊、票据、证照、报表等。年批量印刷金额在5万元以上。
6、 物业管理。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7、 信息系统开发。开发金额在10万以上。
8、 工程设计。
9、 工程监理。
10、 专业咨询、评估
11、 工程决算审核。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以上的货物(交通工具除外)和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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