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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财政局关于执行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作者:静安区财政局 发布于:2007-08-17 10:54:55 来源:静安区政府采购网

静财采[2006]20号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发布〈上海市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沪财库[2006]29号)文,结合本区实际,现将本区2007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通知如下: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计算机(含PDA掌上电脑);
(3)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4)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5)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6)电梯;
(7)锅炉;
(8)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
(9)正版软件;
(10)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采购);
(11)医疗器械设备;
(12)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工程;
(5)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6)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音响、会议、广播系统等)工程;
(7)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维护;
(3)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4)公务车辆的维修、保险(定点采购)。
(二)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家具;
(5)专用教学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2.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业管理;
(2)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大型会议、会展;
(3)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市容保洁、绿化养护等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4)其他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达到以下限额标准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
货物:“一、/(一)/1./(12)”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超过50万元不足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不设采购限额标准,即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属于集中采购,预算金额小于30万元的属于非政府采购;
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2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维护;
3、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上级拨入资金、结余资金等)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二)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包括分散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三)预算单位申请政府采购预算或申请调整追加预算的,需按政府采购目录类别(即货物类、工程类和服务类)列明采购项目的品种、数量、金额、配置要求等明细内容;待核预算亦应按上述要求在项目实施操作前尽早向区财政局支出管理科室申报细化和调整立项。
(四)各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年度部门预算核定通知书后,按同时下达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核定通知书内容,逐项填写政府采购预算项目的计划执行时间(表格名称:《2007年静安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于15个工作日内报送区财政局;如遇预算执行中的调整追加项目,各预算单位应在资金预算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2007年静安区政府采购实施计划表》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利于组织开展各项政府采购活动,推进本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执行,按时完成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任务。
(五)对自行、分散采购统计报表的报送。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如当月发生自行、分散采购行为的,应于次月5日前填写《静安区自行和分散采购完成统计月报表》送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便于统计、分析和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文件中所要求填报的表格请在“静安政府采购网”(http://zfcg.jingan.gov.cn—“表格下载”)中点击下载。
(六)对 10万元以下零星办公设备实施的定点采购,预算单位须严格按照预算核定项目采购。无论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有否余额,均不得擅自或连带购买其他商品,如确需采购,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立项。
(七)对于财政预算安排在以后年度,当年内经批准先行启动的项目,预算单位必须依法对照本年度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属于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向区财政局支出管理科室申报立项。
(八)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准。
(九)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十)《解放日报》、上海政府采购网(www.shzfcg.gov.cn)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的公布媒体。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的信息同时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站(www.ciac.sh.cn)上发布。
 
                                   静安区财政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2007年 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 目录 通知                  
抄送:区纪监委 区审计局                                                   
上海市静安区财政局办公室             2006年12月27日印发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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