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桂政发〔2007〕2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我区2008-2009年的政府采购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公布《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进行政府采购。
二、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采购范围、方式、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与政府采购有关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要根据《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及时编报政府采购计划。
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拨付资金,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要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四、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包括通用类目录和专用类目录两大部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五、集中采购目录中属通用的、零星的、经常性采购的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如电器设备、办公自动化设备、办公消耗用品、会议、印刷、汽车和汽车的加油、保险、维修等项目可分别进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
六、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基础上,依照本《目录及标准》调整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制定所辖县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七、本《目录及标准》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映。
八、本《目录及标准》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公布,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附件: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目录及限额标准
二○○七年七月八日
附件:
2008-200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 集中采购目录
目录编码品目名称备 注
(一)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
1A 货物类
1A01 电器设备
1A0101 电视机
1A0102 电冰箱(冰柜)
1A0103 摄影和摄像器材
1A0104 空气调节设备
1A0105 其他电器设备
1A02 办公自动化设备
1A0201 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
1A0202 打印机
1A0203 传真机
1A0204 复印机
1A0205 速印机
1A0206 投影仪
1A0207 扫描仪
1A0208 多功能一体机
1A0209刻录机
1A0210正版通用软件
1A0211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1A03交通工具
1A0301轿车
1A0302越野车(吉普车)
1A0303旅行车(面包车)
1A0304卡车
1A0305载客汽车(大、小客车)
1A0306皮卡
1A0307摩托车
1A0308公务用船舶
1A04办公消耗用品
1A0401纸张 (含复印纸、打印纸等)
1A0402U盘(含移动硬盘)
1A0403办公自动化设备耗材 (含墨盒、墨粉、硒鼓、油墨等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耗材)
1A05办公家具自治区本级单位单项金额5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千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
1A06电梯
1A07锅炉
1A08发配电设备
1A09中央空调机组 (含末端设备)
1A10专用机动车辆
1A1001工程车
1A1002工具车
1A1003警车
1A1004消防车
1A1005救护车
1A1006通讯和广播用车
1A1007其他专用机动车
1B 工程类
1B0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住房和廉租房
1B0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1C服务类
1C01公务车辆保险
1C02公务车辆维修
1C03公务车辆加油
(二)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
2A货物类
2A01物资自治区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
2A0101救灾物资
2A0102防汛物资
2A0103抗旱物资
2A0104农用物资
2A0105储备物资
2A0106慰问物资
2A02通信设备
2A0201无线电监测设备及器械
2A03网络设备及网络配套设备
2A0301服务器
2A0302路由器
2A0303交换机
2A0304调制解调器
2A0305磁带库
2A0306磁盘阵列
2A0307防火墙
2A0308加密设备
2A04医疗设备、器械
2A05计划生育设备
2A06消防设备
2A07警用设备和用品
2A08监控保安设备
2A09教学设备
2A10实验室设备
2A11广播电视、 影像设备
2A12灯光、音响设备
2A13文艺设备
2A14体育设备及器材
2A15船只
2A1501救助船舶
2A1502缉私船
2A1503港务监督巡逻艇
2A16环保监测设备及器械
2A17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2A18农用机械及设备
2A19林业专用设备
2A20水产畜牧专用设备
2A21水利专用设备
2A22交通专用设备 (含交通指示灯、牌,交通电子监控设备)
2A23海洋、气象专用仪器设备
2A24防震、防雷、地质勘察、测绘仪器设备
2A25其他专用设备(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等)
2A26各种疫苗、药品
2A27公务服装及相关用品
2A28专用材料自治区本级单位单项金额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1万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
2A29图书资料
2B工程类
2B01本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2B02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自治区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2B03本单位公用设施建设工程
2B04供水、供暖、供热、供气工程
2B05市政建设工程
2B0501市政道路工程
2B0502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2B06环保、园林、绿化工程自治区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2B07污水处理工程
2B08水利、防洪工程
2B0801河道疏浚工程
2B0802大坝、水库、闸门、泄洪、排涝工程
2B0803农田水利工程
2B0804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2B09交通运输工程
2B0901机场、航空工程
2B0902港口工程
2B0903铁路工程
2B0904公路、桥梁、涵洞
2B10土地整理项目、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自治区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
2B11其他工程
2B1101油气工程
2B1102电力工程
2B1103电信工程
2B1104系统集成
2B1105网络工程
2B1106监控工程
2C服务类
2C01会议接待
2C02印刷
2C03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自治区本级单位预算金额在5万元以上
2C04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上限控制价编制、项目代建单位等服务
2C05租赁服务
2C0501办公用房租赁
2C0502宿舍用房租赁
2C0503通讯线路租赁
2C0504网络租用
2C06物业管理
2C07其他服务(包括:审计、评估、咨询、广告设计等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 货物类。
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5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5千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
地级市级: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自治区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地级市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 服务类
自治区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
地级市级: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
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是指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的项目,货物单项或者批量采购金额达到120万元以上的、服务单项或者批量采购达到5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2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