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7-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7]30号)精神,结合北京市具体情况,现制定北京市2008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目 录
备 注
采购类型
(一)通用类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
摄影、摄像设备
指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胶片单反照相机(含镜头)及零配件
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为协议采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为项目采购
空气调节设备
指分体壁挂式、分体柜式、天花板嵌入式(吸顶式)、分体风管机(天井式)
指台式机、笔记本及显示器等零配件
指喷墨、激光、针式、多功能一体机
传真机
含速印机
投影仪
投影幕
扫描仪
不含专用大幅扫描仪
刻录机
指内置、外置
UPS电源
指后备式
移动存储设备
指U盘、移动硬盘、数码照相机伴侣、录音笔
碎纸机
含零配件
目 录
备 注
采购类型
网络交换机
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为协议采购,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为项目采购
电视机
复印纸
家具
指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项目采购
电梯和起重机
锅炉
轿车
车辆采购
越野汽车(吉普车)
旅行车
大客车
摩托车
其他汽车
指皮卡、箱式货车、救护车、清障车、囚车
2、服务类
车辆保险
车辆三费
车辆加油
车辆维修
会议
定点采购
(二)专用类政府采购项目
1、货物类
指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救灾物资
项目采购
防汛、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
储备物资
医疗设备、器械
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农用机械设备
警用设备和用品
专用教学设备
广播电视设备
目 录
备 注
采购类型
体育设备
不含专业运动队设备
项目采购
专用汽车
软件
信息安全产品
指防火墙、入侵检测、VPN(商密)、漏洞扫描、网页防篡改系统、网络安全审计、安全集成管理平台、反垃圾邮件产品、安全隔离与信息交换系统产品、主机安全管理系统产品
协议采购
2、服务类
印刷
指证照类;发票、票据类;报表类;书刊、培训类;宣传用品类;其他类
单项或批量小于100万元为定点采购(发票、票据类除外),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为项目采购
互联网接入费
定点采购
物业管理
指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
项目采购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
3、工程类
指单项或批量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修缮、装饰工程
项目采购
市政建设工程
环保、绿化工程
水利、防洪工程
交通运输工程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项目执行如下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二)服务类:单项或批量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三)工程类:单项或批量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货物或服务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达到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工程类: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