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2005年度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作者:南通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30 16:38:25 来源:南通市财政局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和外部设备及耗材、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包括除湿设备)、摄影、摄像器材;。
3、家具:办公家具(采购额5万元以上);
4、办公消耗用品: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5、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
(2)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及其他网络设备;。
(3)医疗设备:B超、彩色多普勒及其他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
(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5)体育设备: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6)灯光、音响设备;
(7)电梯;
6、交通工具:公务用车(轿车、面包车、旅行车、大客车、特种车辆)。
(二)工程类
(三)服务类
1、大宗印刷:单项印刷费用1万元以上;。
2、车辆保险;
3、车辆大修;
4、国际国内机票;
5、软件开发(1万元以上);
6、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二、关于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法》规定,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根据上述规定,在不改变项目管理方式、不影响部门预算编制的前提下,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专用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部门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三、关于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或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2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又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在采购前报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三)对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电器设备中的部分项目及专用设备中的印刷设备、网络设备,实行定点采购。采购单位采购单价在5000千元或批量采购在1万元以内的部分项目,由单位在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处直接购买。
(四)用财政性资金进行分散采购的项目,应将有关采购资料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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