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货物类(一)机电设备。包括电梯、锅炉、电气系统、电动工具等。(二)各类仪器仪表及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广电影视设备、摄录设备等。(三)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艇、船等。(四)通讯工具。包括车载台、对讲机等。(五)空气调节器。包括中央空调、空调器、冷暖机、增(除)湿机、负离子发生器等。(六)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一体机等。(七)一般通用软件。(八)办公用品。包括办公用品、办公家电、办公家具等。(九)医疗卫生设备。二、工程类基建、装修、修缮、市政、人防、交通、水利、绿化、网络工程及主要设备和材料。三、服务类(一)包装、印刷。(二)机动车集中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执行苏州市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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