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苏州市政府 发布于:2007-03-30 15:03:27 来源:苏州市政府采购网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机电设备。包括电梯、锅炉、电气系统、电动工具等。
2、各类仪器仪表及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广播影视设备、摄录设备等。
3、交通工具。包括汽车、艇、船等。
4、通讯工具。包括对讲机、电话机等。
5、空气调节器。包括中央空调、空调器、冷暖机、增(除)湿机、负离子发生器等。
6、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复印机、传真机、打字机、一体机等。
7、办公用具。包括办公用品、办公家电、办公家具等。
8、通用办公软件。
9、医疗卫生设备。
10、医用耗材。
11、药品。
(二)工程类
基建、装修、修缮、市政、人防、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绿化工程及主要设备和材料。
(三)服务类
1、包装、印刷。
2、机动车定点加油。
3、机动车定点维修。
4、机动车集中定点保险。
5、公务出国(出境)机票。
6、一类会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定为: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货物类及服务类项目和单项或同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计算按以下方法掌握:
1、全部由财政预算内安排的采购项目,以预算资金为标准;
2、配套资金采购项目和多渠道筹资采购项目(其中有部分财政性资金),以采购项目总投资为标准;
3、重复采购项目以年度内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标准;
4、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 相关说明
1、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2、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04年度部门预算时,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资金,须按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4、2004年度货物、服务和工程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 5、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6、沧浪、平江、金阊、新区、吴中区参照本目录及相关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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