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2010-2011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鄂财采发(2010)24号
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关于公布2010-2011年市本级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成陵管理委员会,自治区条管部门驻我市单位,市本级各部门、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2011年市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通用采购项目”和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民生的重大项目,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的“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以由部门或单位按规定采购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后,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按规定采购程序自行组织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中部分通用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度或定点采购制度的,按照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采购单位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范围以外的非中标产品,特殊情况确需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
五、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报市财政局批准。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购函[2008]119号)规定执行,应当编制政府采购工程预算,向财政部门申报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项目,除招标投标环节外,均按照《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和我市有关政府采购规定执行。工程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经省区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确认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七、单次采购预算在8万元以下(包括8万元)的定点印刷项目,待结算资金时,采购人在“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上补报采购计划并进行合同登记。
八、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预算内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按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筹资金按单位填报的“采购单位自行支付采购资金承诺函”,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给供应商;同时必须具备政府采购监管机构出具的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和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确认函两个原始要件。
九、对环保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有关政府采购政策,实行优先采购制度。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环保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必须对相关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
列入节能环保和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
十、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九条的规定,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我市和自治区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规定,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未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未按要求编报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年度部门预算;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不履行采购程序的,财政部门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对应编未编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财政部门不予办理政府采购事宜。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二、各预算单位要按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业务。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市财政局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十三、年度执行中,《目录》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发文。
十四、各旗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目录》制定本地区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一○年 二月二十三日
2010-2011年市本级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 |
采购品目 |
备注 |
(一)通用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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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器设备 |
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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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摄影摄像器材 |
摄像机、照相机 |
在协议供货限额标准以内实行协议供货 |
3、办公自动化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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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网络设备和网络安全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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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通用软件 |
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杀毒软件 | |
6、办公家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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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电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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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锅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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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交通工具 |
轿车、越野车、商务车、旅行车、客车、面包车等 |
纳入协议供货的车型并在规定限额内的实行协议供货 |
10、储备物资 |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扶贫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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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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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档案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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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会议视频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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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变配电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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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文体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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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国家储备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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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免费教科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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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公检法司等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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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专用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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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器械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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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计划生育器械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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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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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地震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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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牧业机械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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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林业机械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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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水利机械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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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气象专用仪器及设备 |
包括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 |
9、环保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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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交通管理监控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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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测绘专用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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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工程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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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园艺机械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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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无线电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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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执法部门专用设备及用品 |
包括公检法司、工商、税务等部门执法专用设备及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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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教学、科研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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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实验室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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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质量检验仪器及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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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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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文艺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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