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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广州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30 09:49:48 来源:广州市政府采购中心

  穗财采〔2006〕287号
  
  印发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财政局,市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采购〔2006〕2号)规定,并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调整,现将《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以后年度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财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另行公布,如无调整则不再每年重新公布。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广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87项)
  
  (一)通用类项目(55项)
 

编号

品目名称

采购起点金额

 

货物类(38项)

 

 

建筑物(2项)

 

A0201

办公用房

 

A0202

宿舍用房

 

 

一般设备(15项)

 

 

电器设备 (5项)

 

A030101

电视机

10万元以上

A030102

电冰箱

A030103

洗衣机

A030105

摄影摄像器材

1万元以上

A030106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空调器、中央空调)

 

 

办公自动化设备(10项)

 

A030201

计算机(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

1万元以上

A030202

打印机

A030204

传真机

A030205

复印机

 

A030206

速印机

 

A030207

碎纸机

1万元以上

A030208

投影机

A030209

扫描仪

A030210

显示器(含触摸屏、大屏幕设备等)

10万元以上

A030211

UPS(不间断电源)

1万元以上

 

家具(2项)

 

A030301

办公家具

20万元以上

A030302

宿舍家具

 

办公消耗用品(2项)

 

A0401

复印纸

 

A0404

U盘 (含移动硬盘)

10万元以上

 

网络设备(5项)

1万元以上

A100401

服务器

 

A100402

路由器

 

A100403

交换机

 

A100404

调制解调器

 

A100499

网络配套设备(包括磁带库、磁盘阵列、防火墙、加密设备)

 

 

专用设备(5项)

 

A1013

消防设备

20万元以上

A1018

档案设备

10万元以上

A1027

电梯

A1028

厨房设备

A1029

锅炉

 

交通工具(7项)

 

A110101

轿车

 

A110102

越野汽车(吉普车)

 

A110103

卡车

 

A110104

载客汽车(大、小客车)

 

A11010504

警车

 

A11010507

皮卡

 

A110106

摩托车

10万元以上

 

服务类(17项)

 

 

系统网络(2项)

 

B10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含多媒体系统)

20万元以上

B11

监控系统

 

印刷(1项)

 

C01

印刷、出版

10万元以上

 

软件(2项)

 

C0301

信息软件开发

20万元以上

C0302

计算机通用软件

 

保险(1项)

 

C05

保险(不含车辆保险)

10万元以上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3项)

 

C070301

车辆保险

 

C070302

车辆加油

 

C070303

车辆维修

 

 

会议(1项)

 

C0802

一般会议(住宿、会场租用)

5万元以上

 

物业管理(3项)

 

C1001

物业管理

20万元以上

C1002?

单位环境卫生清洁

C1003?

单位环境绿化

 

其他服务(4项)

 

C9901

出国机票

 

C9902??

资产评估

10万元以上

C9903?

审计服务

C9904??

法律服务

  注:C0802一般会议项目在市本级单位实施,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该项目5万元以上但未达到50万元的,实行协议定点服务。除定点会议服务单位外,部门(单位)下属事业单位有会议接待服务能力的,可接受本部门一般会议的服务项目。
  
  (二)部门集中类项目(32项)

编号

品目名称

采购起点金额

 

货物类 (28项)

 

 

家具(1项)

 

A030399

其他家具(包括教学用家具、科研、医疗等专用家具)

10万元以上

 

物资(5项)

 

A0601

救灾物资

10万元以上

A0602

防汛物资

20万元以上

A0603

抗旱物资

A0604

农用物资

10万元以上

A0605

储备物资

20万元以上

 

专用材料(1项)

 

A0708

制服及相关用品(包括工作用制服等)

20万元以上

 

专用设备(13项)

 

A1002

印刷设备

20万元以上

A1005

发电设备 (包括发电机、柴油机等)

A1006

医疗设备

A1007

计划生育设备

A1009

港口设备

A1010

农用机械设备

A1015

警用设备

A1021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A102201

灯光设备

A102202

音响设备

A1023

文艺设备

A1024

体育设备

A1030

水利专用设备

 

交通工具(8项)

 

A11010501

工程汽车

10万元以上

A11010502

工具汽车

A11010503

消防车

A11010505

救护车

A11010506

通讯和广播用车

A11010599

其他专用汽车(含刑事勘察车)

A1102

船只(指救助船舶、缉私船、港务监督巡逻艇等)

A1103

飞机

 

服务类(4项)

 

 

维修、维护(3项)

 

C0401

通用设备维修、维护

20万元以上

C0402

专用设备 

C0404

网络系统的维修、维护

 

租赁(1项)

 

C0605

网络和设备租赁

10万元以上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项目

限额标准

货物类

单项(个、件)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

服务类

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

工程类

 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项目

数额标准

货物类

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服务类

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

工程类

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四、政府采购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五、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在起点金额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1.通用类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其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由市财政局选定并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以外的,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2.部门集中采购类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2)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4)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主管部门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  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采购:
  
  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3)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按本通知第五条第(二)项第2点规定办理。
  
  4.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工程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组织实施;货物和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方式暂行实施规程》(粤财采购〔2004〕17号)的规定组织实施。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七、本文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八、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下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起点金额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九、本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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