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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2004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

作者: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3-22 14:07:13 来源:中国天津政府采购

津财库〔2003〕44号 
 
一、编制依据
本目录严格依据《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在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在2003年政府采购目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采购的范围、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管理方式和组织形式。
    二、适用范围
各级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依法进行。
三、组织形式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其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实行分散采购。
    四、集中采购目录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部门和系统具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由采购单位委托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一)通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吸尘器、空调、摄影和摄像器材等;
(2)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等;
(3)办公家俱;
(4)交通工具:公务用车;
(5)经批准的其他通用采购项目。
2、工程类
(1)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 
(2)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服务类
(1)车辆维修、加油、保险
(2)经批准的其他服务类项目
(二)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1、货物类
(1 )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等;
(2)中央空调机组;
(3)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
(4)消防设备;
(5)警用设备和用品;
(6)体育设备及器材;
(7)交通管理设备;
(8)专用教学设备及器械;
(9)广播电视、影像专用设备及器材;
(10)文艺设备及器械;
(11)专用科研设备及器械;
(12)农用设备;
(13)计划生育设备及器械;
(14)网络设备
(15)环保设备及器械; 
(16)公务服装;
(17)专用汽车:工程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道路清扫车、其他专用汽车;
(18)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2、工程类(计划部门已经批准立项的项目)
(1)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2)机关单位公用房建设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3)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3、服务类
(1)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2)新建工程项目的设计、监理等项服务
(3)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五、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委托经市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万元但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 工程类
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 服务类
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六、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委托经市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七、相关说明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不受金额限制,必须按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但事前应获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三)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实行定点采购或协议采购,但定点供应商或协议采购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四)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含货物、工程、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五)本目录及限额、数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市财政局另行公布。
(六)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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