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衢州市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作者:衢州市政府采购办 发布于:2007-03-20 15:00:37 来源:衢州市政府采购网
衢财采〔200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明确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衢州市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7年衢州市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继续按照《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衢州市200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衢政办发〔2005〕131号)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执行。
二、鉴于摄影录像设备、工作制服和医疗设备器械的特殊性,以及缺少相关评标专家和供应商等原因,2007年,“A030105摄影录像设备”、“A0708工作制服”和“A1006医疗设备器械”暂不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由单位按限额标准自行组织采购。
三、集中采购目录中,“A030301办公家具”的限额调整为5万元以上;“A1022灯光音响”的限额调整为1万元以上。
四、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依法组织采购。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当由本单位组织采购的集中采购项目自行委托具有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五、各单位要加强对分散采购活动的领导和管理。凡采购预算超过10万元的分散采购项目,各单位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行组织采购,按规定程序组织开标、评标。对达到50万元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统一进入招投标平台操作。特殊情况确需在平台外操作的,应提前书面征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同意。各单位应提前通知有关监督部门参与监督,并及时将采购文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2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职责,抓紧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并加强协调和配合,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大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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