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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山县县级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 公 开 招 标 限 额 标 准

作者:浮山县政府 发布于:2007-03-02 17:05:24 来源:浮山县政府采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及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浮山县县级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具体要求如下:

  一、 县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购买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必须实行政府集中采购。购买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单位分散采购。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等。非县财政供养单位接受县财政一次性补助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也适用本通知。

  二、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鉴于目前部门集中采购尚不成熟,部门集中采购业务一般要委托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以分散采购,但须依法接受监督。

  三、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和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具体编制办法和报送时间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在项目采购管理部门和单位采购实施前一个月,要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下月的政府采购计划,以便及早安排招标采购事宜,否则,由此引发的延误工作问题,由部门和单位负责。各部门用单位报送采购计划后,要接受采购管理部门的全过程监管。单位每月同类采购项目申请原则不能超过两次,每份采购合同付款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采购方式的有关规定,2007年县级政府采购应当实行公开招标的限额为:货物类10万元以上、工程类20万元以上、服务类15万元以上。达到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县财政局批准。同时对市场货源充足,价格波动不大,达不到公开招标限额的货物和十万元以下的的小型工程项目,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协议供货商,采取协议供货的方式。

  五、集中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下达文件执行其他支付方式的除外)。

  六、本目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目录由县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浮山县县级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一般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机、电冰箱、工业洗衣机、吸尘器、摄影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其他电器设备等)
2、办公自动化设备及网络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及其他所有批量3000元以上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3、各类家俱(包括批量3000元以上的各类家俱)
4、服装及学生公寓用品(包括批量3000元以上的各种服装及学生公寓用品)
5、通讯设备(总机、集团电话、网络电话、批量3000元以上的其他通讯设备)
6、印刷设备、照排设备(批量3000元以上的设备)
7、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工程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警用设备及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电梯和起重设备、发电设备、锅炉及批量3000元以上的设备
8、大宗救灾物资、防汛物资、农用物资及其他批量3000元以上的物资。
9、通用交通工具(包括轿车、越野汽车、卡车、载客汽车、摩托车及其他通用交通工具)
10、专用汽车(包括工业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皮卡、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及其他专用汽车)
11、办公消耗用品(实行定点采购) 
12、其他财政部门认定须实行集中采购的货物。

 二、工程类  
1、房屋及建筑物新建、扩建维修、改造工程(单项或累计金额2万元以上)
2、房屋装饰、装潢工程(工程价值2万元以上)
3、水暖管网维修更新(工程价值2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
1、汽车定点保险、定点加油
2、工程监理代理
3、工程招标代理
4、国有资产处置拍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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