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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2002年集中采购目录

作者:安徽省政府 发布于:2007-03-01 17:10:23 来源:安徽省财政厅

 一、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建筑物。包括:办公用房、宿舍用房和其他建筑;
       2、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包括: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扫描仪、投影仪。
       (3)家具。包括:办公家具、宿舍家具、其他家具;
       3、物资。包括:储备物资、燃料;
       4、专用材料。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图书资料、制装及劳保用品;
      5、专用设备。包括: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器械、计划生育设备、交通管理设备、教学设备、广播电视设备、灯光、音响设备、体育设备、电梯设备、锅炉;
      6、交通工具。包括:轿车、吉普车(含越野车),卡车、载客汽车、专用汽车(含工程、工具、消防、警车、救护、通讯和广播及其他专用车);
       7、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
      1、各类建筑物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修建、修缮、翻新办公用房(楼所)建设、住房建设、其他用房建设、文教、卫生、音乐、体育等公益事业设施建设、纪念性建筑建设、其他建筑物设施建设;
      2、电气工程;
      3、修缮、装饰工程;
      4、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5、单项合同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
       1、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及集成开发、设计;
       2、公务用车辆的保险;
       3、公务用车辆的维修;
       3、大型会议(含大型展览);
       4、其他单项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服务。

     二、说明
      (一)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暂行办法》(皖政[1998]25号)规定,省级所属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预算外资金)以购买、租赁、雇用等行为进行货物、 
      工程、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采购,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并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和规定的程序进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对列入安徽省省级集中采购目录的所属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均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季度清单(具体按我厅财购[2001]621号文执行),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核后,交由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按规定的程序自行组织采购。
    
      (三)省级政府采购活动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省级政府采购部门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电话为0551-5100260。
    
      (四)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另行公布。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本目录的基础上作适当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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