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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省级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山西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1-23 13:41:53 来源:山西省政府采购网

晋财购[2006]15号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

  《2007年山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省直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购买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必须实行集中采购。购买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及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由单位分散采购。任何部门及单位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业务可委托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代理机构进行代理采购。
 
  二、对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各部门及单位应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经主管部门预算管理处审核后报我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按照批复的组织形式、采购方式具体实施,并接受全过程监督。

  三、协议供货的品目,同类物品采购次数原则上一年不得超过两次,如因情况特殊确须多次办理,累计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

  四、本目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九日

  2007年山西省省级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一)货物类
1、建筑物、构筑物
2、一般电器设备(包括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照相机、摄像机、空调器、程控交换机、电话机)
3、正版计算机通用软件( 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4、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机、速印机、扫描仪、投影仪、视频展示台、碎纸机)
5、复印纸、打印纸
6、各类办公家俱;招待所、培训中心的客房家具
7、印刷设备、照排设备
8、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磁盘阵列、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产品)
9、交通工具(包括小轿车、越野汽车、卡车、载客汽车、摩托车)及各种专用汽车
10、电梯
11、锅炉
12、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各类货物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3、其他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维护
2、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3、公务车辆的保险、维修、加油
4、各类会议的定点接待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委托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含免费发放的避孕药具)、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具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专用教学设备(含免费发放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大中专院校公寓用品(学生个人用品除外)广播电视和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质检专用仪器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地震专用仪器设备、水利专用仪器设备(水保、水文专用仪器设备)、工程机械、制式服装。
(二)服务类
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项目;证照、发票、收费票据的统一印刷;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工程类
文物保护、修缮工程。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外,达到以下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
    货物: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万元不足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30万元的各类工程。

四、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应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以及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2007年采购目录中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品目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照相机、摄像机、空调器、电话机、正版计算机通用软件、服务器、计算机、打印机、一体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碎纸机、复印纸、打印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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