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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陂区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黄陂区政府 发布于:2007-01-18 09:50:12 来源:武汉市黄陂区政府采购网

陂政办[2006]78号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各类机动车辆;
2、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办公用纸;
3、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电话机、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办公家具、工具和仪器、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正版应用软件、制服及劳保用品、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储备物资、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发电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计划生育设备、监控设备、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控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税务装备、消防设备、道路清扫设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警用器械、保安设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设备、课桌椅、教科书、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专用器材、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
4、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及装饰工程。
(三)服务类
1、车辆保险、车辆维修、车辆加油、需要安排食宿的会议服务;
2、印刷、软件开发、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物业管理、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各部门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5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工程采购项目,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四、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不足1万元、相同项目年度汇总采购金额不足5万元的货物实行协议供货。服务类项目实行定点采购。

五、说明
(一)区直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各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时,应以公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为依据,严格实行政府采购资金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对于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可以拒付资金。
(三)采购规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不得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四)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应当优先采购环保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鼓励使用地产名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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