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公安县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7-01-12 13:33:51 来源:公安县政府采购网

  公政办发[2006]90号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经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采购预算、计划并确定采购方式后,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单项和批量采购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影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
  县级一级预算单位年汇总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办公家具和学校、科研、医疗专用家具。
  2、交通工具。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3、专用设备。单项和批量采购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网络设备等),发电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道路清扫清运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质量技术检测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安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广播电视影象设备、灯光音响设备、实验室设备、园艺机械、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
  4、专用材料。县级一级预算单位年汇总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的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兽医用品;汇总年批量采购5万元以上的应用软件系统、制服及劳保用品。
  5、物资。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和储备物资、燃料。
6、《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1、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配套5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建设、园林绿化、河道疏浚、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2、县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项目年采购量在3万元以上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全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维修、保险。
  2、县内一、二类会议。
  3、单项采购在2万元以上或县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印刷量在5万元以上的印刷品。
  4、县级一级预算单位单项汇总年采购额在5万元以上的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培训、租赁和物业管理等。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经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采购预算、计划并确定采购方式后,由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单项和批量采购额在2万元以下的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影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
  2、县级一级预算单位年汇总或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下的办公家具和学校、科研、医疗专用家具。
  3、专用设备。单项和批量采购额在3万元以下的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及其他网络设备等),发电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道路清扫清运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质量技术检测设备、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消防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安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教学设备、科研设备、广播电视影象设备、灯光音响设备、实验室设备、园艺机械、电梯和起重机配套设备、炊事设备、锅炉。
  4、专用材料。县级一级预算单位年汇总或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下的医疗耗材、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工具和仪器、图书资料、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兽医用品;汇总年批量采购5万元以下的应用软件系统、制服及劳保用品。
    (二)工程类 
   1、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资金配套5万元以下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道路建设、园林绿化、河道疏浚、市政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 
   2、县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单个项目年采购量在3万元以下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单项采购在2万元以下或县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印刷量在5万元以下的印刷品。 
   2、县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采购额在5万元以下的专业咨询、工程监理、工程设计、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培训、租赁和物业管理等。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一次性采购同品牌小汽车达到3辆以上的)和建筑工程、网络工程。
  服务类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

  四、工作要求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财政资金配套采购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实行部门预算的单位,应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未实行部门预算改革的单位,应单独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在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时,进入国库集中收付系统的单位应通过“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在网上报送,未进入国库收付系统的单位报送纸质文本。
  (三)在预算执行中,对没有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超过2万元的项目,必须向财政部门追加政府采购计划并经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政府采购。凡没有编制或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除特殊和紧急情况外,不得实施采购。
  (四)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实行国库支付直达供应商。凡应编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将按有关规定拒付资金。
  (五)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扶持中小企业、民族企业和不发达地区发展,倡导购买国货、促进就业、保护环境,激励和支持自主创新、节能产品和正版软件,建立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环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
  (六)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的要求,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和指导、加强对全县政府采购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促进全县政府采购工作逐步向规范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