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级政府采购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目录名称
限额标准
备注
一、货物类
(一)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电视机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年批量采购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
电冰箱
包括冰柜、冷藏柜
洗衣机
吸尘器
摄影、摄像器材及设备
包括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相机等
空气调节器
其他电器设备
包括DVD、其他音响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包括台式机、笔记本、小型机、数据工作站和其他外部设备等
速印机
投影仪
扫描仪
传真机
年批量采购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
电话机
碎纸机
其他办公室自动化设备
(3)家具
办公家具
年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4)办公消耗用品
(5)建筑、装饰材料
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6)物资
救灾救济物资
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防汛物资
抗灾物资
农用物资
储备物资
燃料
(7)专用材料
药品及医疗耗材
年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
图书资料
包括中小学免费教科书、大中专院校图书馆藏书等
实验室用品及小型设备
胶片胶卷
录音录像带
工具及仪器
专业制服与劳保用品
(8)专用设备
通讯设备
医疗设备、器材
计划生育设备
交通管理设备
消防设备
农用机械设备
工程设备
园艺设备
道路清扫设备
警用设备
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灯光、音响设备
舞台设备
体育设备
地震设备
电梯、锅炉设备
档案、保密设备
单价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或年批量采购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
教学设备
实验设备
炊具设备
(8)交通工具
轿车
越野汽车(吉普车)
卡车
载客汽车
专用汽车
包括工程用车、工具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车辆、无线电监测车、道路清扫车、其他专业用车等
船只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
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
单项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含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包括新建、扩建、改建、装修、装饰、拆除、修缮等
系统储存、网络工程
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
三、服务类
大宗书籍、资料印刷
宣传展览
工程监理
工程设计
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
2万元以上(含2万元)
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
单项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
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等软件开发、设计和安装等
车辆保险
(一)货物类
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项目(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工程类
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系统集成、网络工程项目,单项金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
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采购项目。
三、有关问题及要求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依法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执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市级采购人应根据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认真编制200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对200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中暂时无法细化的项目,待项目细化后,凡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都要纳入政府采购。
(三)市级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市级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四)工程建设类项目,其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但属于财政性或含有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其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财政部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各类专项资金,凡适合政府采购制度的,都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六)市级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选择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按照《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选择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实行政府采购的通知》(财购[2006]1134号)规定执行。
(七)采购人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八)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财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