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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徐汇区2004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

作者:上海市徐汇区政府 发布于:2006-12-28 16:48:52 来源:徐汇区政府采购中心网

一、采购目录

(一)货物

1、公务用机动车辆;

2、通用设备:

(1)计算机*;

(2)办公自动化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投影机、视频展示台、绘图机;

(3)摄影、摄像器材:单价超过2万元的高档相机及附件、摄像机及附件、编辑设备;

(4)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5)家具:批量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办公、宿舍和其他家具;

3、专用设备:

(1)网络设备:不间断电源(UPS)*、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服务器、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2)电梯;

(3)锅炉;

(4)其他专用设备:单价超过5万元或批量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通信设备、医疗器械设备、环卫设备、监控和监测设备、档案和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灯光和音响设备、体育设备、炊事设备等;

4、复印纸、双胶纸(定点自行采购);

5、其他

注:*见说明(四) 

(1)商业软件:防病毒软件*等信息安全软件、单价超过10万元的其他各类系统、应用软件

(2)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二)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工程;

5、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保安自动化)工程;

6、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和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系统的维护和技术软件的设计、开发;

2、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业管理;

3、单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大型会议、会展;

4、公务车辆的维修、加油、保险(定点自行采购);

5、其他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二、说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徐汇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采购。

(二)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由采购人自行采购。

(三)2004年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为:货物项目为100万元;服务项目为50万元;工程项目为200万元。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已批复为自行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四)上述*项目单项批量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属定点自行采购。

定点自行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在核定预算的基础上直接往定点供应商处购买,资金由采购人直接支付给供应商。

(五)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重点管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归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六)本目录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徐汇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

(七)定点自行采购实施办法与《徐汇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抵触的部分以本目录为准。

(八)徐汇区政府采购网(http://zfcg.xh.sh.cn)为本区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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