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本级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起点金额
采购目录
备 注
起点金额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1)电器设备
电视机
电器类设备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电冰箱
空气调节设备
包括冷热电源系统及除湿设备
摄影、摄像器材
不含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
影碟机
包括VCD、DVD、超级VCD等
(2)办公自动化设备
包括PC服务器
实行协议供货
单项或批量0.5万元及其以上
包括多功能一体机
包括速印机
投影仪
数码照相机
数码摄像机
电话机
包括对讲机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传真机
碎纸机
扫描仪
不间断电源(UPS)
计算机配件
包括刻录机、内存条、鼠标、键盘、摄像头等
移动存储设备
包括移动硬盘、U盘、数码相机伴侣、小型数码录音设备等
(3)通用软件
包括操作系统、办公自动化、防杀病毒等通用软件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4)家具
办公家俱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及其以上
宿舍及餐厅家俱
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及其以上
学校课桌椅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2.网络设备
包括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工作站、磁盘阵列、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调制解调器等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3.办公消耗用品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办公用纸
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等
办公耗材
包括硒鼓、墨盒、墨粉、色带、磁盘、光盘等
4.药品、医疗耗材及医用试剂
5.专用设备
包括通信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电力设备;医疗设备、器械;交通管理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设备;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灯光、音响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殡仪火化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防汛排涝设备;节水节能设备。
各类专用设备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20万元及其以上
6.交通工具
小轿车
实行协议供货
商务车
6座以上,10座以下
实行协议供货
载客汽车
包括微型客车、越野汽车(吉普车)等其他载客汽车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专用汽车
包括工程车、工具车、卡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皮卡、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其他专用汽车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摩托车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船只
单次采购金额5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二)工程类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基建、装修、修缮、市政、人防、交通、水利、电力、电信、绿化、系统集成、网络等工程类项目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
印刷
单次采购金额3万元及其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10万元及其以上
车辆定点保险
车辆定点加油
绿化养护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工程造价评审
物业管理
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
城市公共卫生保洁
包括城市公共卫生间保洁;街巷、道路、新村环境保洁;城市河道保洁管理
说明:采购单位采购“起点金额”以下的货物、服务、工程类项目,均可自行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2007年度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为:市区直管公房修缮工程。市区直管公房修缮工程的采购参照《关于苏州市区直管公房修缮工程实行政府采购的指导意见》(苏房管〔2005〕16号)执行。
部门集中采购是指针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实施的政府采购组织形式,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自行组织,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单项或批量达到30万元及其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项目。
各预算单位使用含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同为政府采购的重要组织形式,均适用于《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政策制度的规定。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计算按以下方法掌握:
(一)全部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采购项目,以预算额为标准。
(二)配套资金采购项目和多渠道筹资的采购项目,其中只要含有财政性资金的,以采购项目总投资为标准。
(三)重复采购项目以年度内本单位的采购总量为标准。
(四)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应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六种采购方式之一。2007年度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采购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工程类项目参照省政府《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及《关于对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的通知》(苏财购字〔2006〕2号)执行。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规定了公开招标的最低限额。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都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应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五、相关说明
(一)各预算单位在编制2007年度部门预算时,应按照本目录及标准的规定编制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部门预算。
(二)各预算单位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制定单位内部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具体要在政府采购的组织、预算、计划、实施、验收、监督等方面明确内部工作机制。
(三)自主创新产品参照《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府〔2006〕74号)执行。
(四)平江区、金阊区、沧浪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和驻苏的相关部、省属单位按照本目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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