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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

作者:张家港市政府 发布于:2006-12-25 17:50:08 来源:张家港市政府

 一、政府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 

    (1)微机及外部设备。包括:计算机、小型机、显示器(屏)、服务器、触控一体机、数据工作站、打印机、扫描仪、投影机(仪)、UPS、路由器交换机、集成器、GPS及其他网络设备。 

    (2)复印设备。 

          (3)传真设备。 

    (4)碎纸机。 

    (5)数码(印刷)一体机。 

     2.家用电器设备 

    (1)洗衣设备。 

    (2)冰箱、冰柜。 

    (3)电视机。 

    (4)消毒柜。 

     3.空调设备,包括末端设备、增(除)湿机、冷(暖)气机、负离子发生器。 

     4.摄录编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音响设备。 

     5.公务用机动车船。 

     6.电梯。 

     7.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上)。 

     8.教学仪器设备(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上)。 

     9.学生用品包括:学生校服、学生用练习本。 

     10.办公家具包括:批量在5万元以上办公(会议)桌椅、学校用课桌椅、宿舍家俱、档案柜等。 

     11.灯饰景观照明设施(批量在5万元以上)。 

     12.园林机械设施(单价5000元以上)。 

     13.体育设施(单价或批量1万元以上)。 

     14.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标志标线设施、交通隔离护栏设施、交通电子监控设施等。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的装饰工程、绿化工程。 

     2.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土建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等。 

     3.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包括:包括办公智能化、通讯、消防、保安(监控)自动化工程等。 

    (三)服务类: 

     1.公务车辆定点加油、保险、维修。 

     2.公务用纸。包括:打印纸、复印纸、传真纸、油印纸等。(定点供应) 

     3.印刷。包括:5万元以上的文件资料、内部刊物、信封印刷业务。 

     4.会议及接待。 

    二、目录说明: 

    (一)集中采购目录内的计算机一次性采购金额在15万元以下的,执行《张家港市政府采购实行协议采购管理的暂行规定》,超过协议采购限额的仍按集中采购相关规定办理。 

    (二)集中采购目录外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在实施采购前,应将该项目采购方案分别报市监察局、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并接受监督。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类:50万元以上。 

    服务类: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一定期限内的供应商。  

    工程类: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04〕4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除外)、家用电器设备、空调设备实行限额内定点采购,限额标准由原来的0.5万元提高到1万元(含1万元),超过限额标准的仍按集中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五)木材、水泥、铝合金、塑钢门窗、外墙涂料、石材、地砖、地板、钢材等工程及装饰材料进入工程招投标,具体操作程序按工程招投标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工程招投标信息在张家港市政府采购网苏州政府采购网江苏政府采购网同步向全社会公布。 

    (六)镇级机关事业单位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类项目,一次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七)本《目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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