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天津市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天津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12-21 15:48:21 来源:中国天津政府采购网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刻录机;
    2.空气调节设备:空调机、中央空调机组;
    3.家具:办公家具、宿舍家具;
    4.正版软件;
    5.办公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
    6.电梯;
    7.锅炉;
    8.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
    9.专用材料:公务制服、图书资料;
    10.专用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计划生育设备、医疗设备及器械、交通管理监控设备、警用设备和用品、道路清扫设备、档案保密设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炊事设备、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11.交通工具:轿车、面包车、大客车;
    12.专用车:警车、救护车、消防专用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
    13.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燃料;
    14.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工程类
    1.统一组织的房屋(含宿舍)修缮、装修;
    2.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出版;
    2.工程监理、工程设计;
    3.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
    4.物业管理;
    5.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单项金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5万元但批量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
    采购预算在20万元以上的工程。
    (三)服务类
    单项金额在2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2万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服务。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3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依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即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有关要求 
    (一)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
    (二)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的批准。
    (三)对按规定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采购项目,因特殊原因需要自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四)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确定,其采购文件应当经财政部门核准,且采购结果由同级财政部门通知预算单位执行。具体采购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五、有关说明 
    (一)以上目录如因政策性调整需要增减,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
    (二)上述限额标准均包括所列数额。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