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2006-2007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作者:衡阳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6-12-21 14:47:46 来源:湖南政府采购网
一、 政府采购目录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用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并委托集中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由采购人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
(一) 通用采购项目
1、 货物类
(1) 交通工具:公务用小汽车、面包车、越野车、大客车、工程车、道路清扫车、洒水车、摩托车。
(2) 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不含中央空调),风机盘管、吸尘器、摄影、摄像器材。
(3) 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速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
(4) 电梯
(5) 公用家具
(6) 燃料、锅炉
(7) 办公大宗消耗用品:纸张、硒鼓、碳粉
(8) 公用服装
(9) 档案保密设备
2、 工程类
(1) 统一建设的公用房和住房、公益设施建设
(2) 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 环保、绿化工程
3、 服务类
(1) 会议定点
(2) 车辆保险
(3) 车辆维修
(4) 大宗宣传画、书籍、报表印刷
(5) 专用票据、证件印刷
(二) 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1、 货物类
(1) 救灾、防汛、抗旱、农用、储备物资
(2) 空气调节设备(中央空调、除湿设备)
(3) 医疗设备及器械、器材、计划生育设备、兽医用品
(4) 消防、警用、保安设备
(5) 文艺、教学、科研设备及器械、广播电视专用和体育设备及器材
(6) 交通监控设备
(7) 环保设备及器械
(8) 印刷、照排、档案保密设备
(9) 网络设备、软件
(10) 专用汽车:救护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执法专用汽车
(11)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2、 工程类
(1) 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
(2) 机关单位公用房和宿舍修缮、装饰工程
(3) 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4)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采购项目。
3、 服务类
(1) 本部门或本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2) 专业咨询、工程设计、工程监理
(3) 专用票据、证件印刷
(4)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服务项目。
二、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 货物类
省级:单项在5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市州级:单项在3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县级:单项在1千元以上或者批量在1万元以上金额的货物。
(二) 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
省级:2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市州级: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县(市)级:5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 服务类
省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5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市州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3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县级:单项在1万元以上或者批量在2万元以上金额的服务。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各级预算管理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资格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四、 相关说明
(一) 集中采购目录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有关单位编制专项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二)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限额标准的品目,也应当委托经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实施政府采购。
(三) 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已实行协议供货的,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没有实行协议供货的,可以自行采购。
(四)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确需使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事前需报市州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五) 本目录及有关标准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对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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