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200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空气调节设备,摄影摄像器材,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办公家具。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的专用设备:系统集成,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不间断电源、路由器、交换机、打印服务器、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力设备,医疗设备,计划生育设备,监控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园艺机械设备,道路清扫设备,消防设备,保安设备,档案保密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音响设备,体育设备,地震设备,电梯和起重机,锅炉。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的专用材料: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救灾物资,农药,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装,计算机通用软件。
各种机动车辆、船只。
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产品。
(二)服务类
1.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批量印刷。
2.公务车辆加油、维修、保险定点采购。
3.国际机票定点采购。
(三)工程类
1.项目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2.项目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市政建设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水利防洪工程。
3.项目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消防工程。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由部门按《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教学设备,实验室设备,学校和科研专用家具。
(二)服务类
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及维护。
三、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各预算单位按《政府采购法》和相关政策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上述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由各预算单位自行采购。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单项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