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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黄石市2007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6-11-08 17:34:30 来源:黄石市政府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采购必须按规定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2、交通工具
  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3、专用设备
  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4、专用材料
  应用软件、制服、劳保用品、工具和仪器、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图书资料、教材。
  (二)工程类
   1、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装修、扩建、拆除、修缮等。
   2、各类城市基础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
   3、网络建设及系统集成工程,包括综合布线、机房装修等。
  (三)服务类
   1、一、二类会议。
   2、车辆保险。
   3、车辆维修。
   4、软件开发。
   5、大宗宣传画、书籍、报表、专用票据、证件等印刷。
  二、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预算管理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达到限额标准的,均应当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具体限额标准为:
  (一)货物类: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服务类: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服务。
  以上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上述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经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后,由部门到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尚未确定供应商的,由部门自行采购。
  三、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下列项目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部门申请按政策规定组织集中采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属于本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采购时间紧,采购项目很分散、难以形成规模且又无协议供应商的;申请部门集中采购的单位,应具有政府采购业务经验,其人员经过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业务培训并考试合格。上述不具备条件的,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经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一)货物类
   1、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航测设备、地震设备、警用器械、海关专用物资装备、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殡葬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课桌椅。
   2、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药品、医疗耗材。
   3、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
  市级部门3万元以上(含3万元)10万元以内的本单位公用房和公用宿舍的简易修缮和装修。
  (三)服务类
  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四、部门分散采购标准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单项采购项目汇总年批量3万元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可以由部门持《采购证》到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处采购,尚未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应商的由部门自行采购。单项采购年汇总量3万元以上的一律实行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
  五、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
  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单项批量采购量20万元以上(汽车采购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货物。
  (二)工程类
   20万元以上工程类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系统集成、网络工程30万元以上实行公开招标。
  (三)服务类
  汽车维修、保险、办公家具、办公用品、印刷等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一定期限内的协议供应商。
  六、工作要求
  (一)凡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都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作为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依据,也是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进行政府采购工作监督和检查的重要依据。
  (三)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采购,各单位要认真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实行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凡应编而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未报政府采购计划、未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财政部门拒付资金,并提交市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省纪委《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党纪政纪处分暂行规定》(鄂纪发[2003]13号文)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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