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度南通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及耗材、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传真机、刻录机、视频展示台、触摸屏;
2.电器设备: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包括除湿设备)、摄影摄像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等);
3.家具:办公家具,学生课桌椅(由市教育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4.专用设备:
(1)印刷设备:包括一体机、分页机、装订机、切纸机;
(2)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工作站、不间断电源、显示终端设备及其他网络设备;
(3)医疗设备:(由市卫生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4)广播电视、影像设备:采购单价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20万元以上;
(5)灯光、音响设备;
(6)电梯;
(7)体育设备及器材;
(8)监控设备,包括安全监控设备、道路监控设备等;
(9)通信设备;
(10)计划生育设备;
(11)教学科研设备及仪器(由市教育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12)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13)环保设备;
(14)档案、保密设备及器材;
(15)消防器材;
(16)市政公用及城市养护设施:消防栓。
5.交通工具:公务用车(摩托车、轿车、面包车、旅行车、大客车、特种车辆);
6.软件:市场上出售的成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等应用软件(1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
(三)服务类
1.大宗印刷:年累计印刷费用1万元以上;
2.车辆保险;
3.车辆大修;
4.国际国内机票;
5.软件开发设计(含方案设计),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
6.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7.各种设备维护(年维护额3万元以上)。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可以自行采购,采购单位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的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专用项目,在不改变项目管理方式、不影响部门预算编制的前提下,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单位按照《南通市市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办法》(通财购〔2005〕3号)的规定进行采购。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采购单位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单位或认定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实施采购。具体数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2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可按规定选择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采购;符合采购方式条件,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应在采购前报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