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200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合政办[2006]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规范2007年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现将《合肥市200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并按部门预算要求细化采购项目,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合肥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由采购人按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三、无论是政府集中采购还是采购人分散采购,凡是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都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政府批准。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可以实行公开招标,也可以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定情形选择相应的采购方式,但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须报市财政局批准。
四、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五、各县、区应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地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合肥市200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项 目 目 录
限 额
一、货物类
(一)建筑物
50万元以上
1、办公用房
2、宿舍用房和其他建筑
(二)一般通用设备
1、电器设备
电视机、电冰箱(柜)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摄影、摄像机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除湿设备)
全部
2、办公自动化设备
全部
传真机
扫描仪
投影仪
数码一体机
速印机
3、网络设备
全部
全部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调制解调器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4、通用软件
批量10万元以上
5、家具
批量5万元以上
(三)专用设备
单价1万或批量10万元以上
1、医疗设备、器械
2、计划生育设备、器械
3、教学、实验设备
4、课桌椅
5、灯光、音响设备
6、警用设备
7、监控设备
8、消防设备
9、广播电视设备
10、影视编辑设备
11、通讯设备
12、体育设备
13、文艺设备
14、档案、保密设备
15、环卫设备
16、工程机械
17、炊事设备
18、变配电设备
19、电梯
20、锅炉
21、水利抗旱排涝设备
22、农用机械设备
(四)物资材料
批量10万元以上
1、专用物资材料
2、制服及相关用品
(五)系统集成
10万元以上
(六)交通工具
全部
1、汽车
轿车
越野汽车(含吉普车)
大客车
旅行车
工具车
专用汽车
2、摩托车
3、船只
二、工程类
(一)公益性建设项目
20万元以上
(二)市政工程
20万元以上
(三)电气工程
20万元以上
(四)修缮、装饰工程
20万元以上
(五)园林绿化工程
20万元以上
(六)工程中的设备、材料
5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
(一)保险服务
全部
1、人身意外保险
2、公务车辆保险
(二)信息工程服务
10万元以上
1、信息工程项目监理
2、信息技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
(三)交通工具维护保障
全部
1、公务车辆维修
2、公务车辆加油
(四)物业管理(适用于有独立房产的部门)
10万元以上
(五)印刷品
10万元以上
(六)价格、财务咨询审计服务
10万元以上
凡单价1万元或批量1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项目、20万元以上的工程类项目、1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或20万元以上的服务项目,都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工程及其勘察、设计、监理服务公开招标限额,按《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市政府103号令)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