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作者:陇南市政府 发布于:2006-08-23 17:28:05 来源:中国甘肃政府采购网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通用类采购项目
对以下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
(1)电器设备。包括单项5000元(含5000元)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电视机、空调(不含中央空调)和摄影摄像器材。
(2)办公自动化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碎纸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
(3)3万元以上(含3万元)的办公家俱。
(4)燃料。
(5)车辆。包括小轿车、大轿车、旅行车、越野车、皮卡车、摩托车。
2、服务类。车辆维修、加油、保险、银行代理服务(定点采购)、计算机通用软件;2万元以上的办公通用印刷;50万元以上的大型会议。
(二)专用类采购项目
1、对本部门单位的专用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但以下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救灾物资。
(2)防汛物资。
(3)抗旱物资。
(4)医疗设备和器械。
(5)广播电视设备。
(6)教学设备。
(7)计划生育设备。
(8)健身及康复设备。
(9)文艺设备。
(10)体育设备。
(11)警用设备和用品。
(12)各类专用汽车。
(13)网络设备。
(14)网络工程。
(15)锅炉。
(16)电梯。
(17)制装。
2、对本部门单位的以下专用采购项目,应当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类。农用物资及设备、储备物资、药品、工程机械、园艺机械、消防灭火设备、5万元以上的宿舍家俱;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采购项目。
(2)工程类。30万元以上的公用房建设和宿舍建设、装饰、维修工程,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
(3)服务类。3万元以上的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部门专用软件;5万元以上的专用类印刷、出版、图书;20万元以上的会展和社会中介服务,部门拟定由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各部门单位实行分散采购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执行。具体限额标准为:5万元以上采购货物和服务的项目,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限额标准的计算方式,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采购,以财政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金额为标准;多次采购项目按照本年度本部门单位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含货物、工程或服务两个以上的采购项目,按照占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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