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作者:天门市政府 发布于:2006-03-30 16:14:20 来源: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
天政办发[2005]136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侨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沉湖林业科技示范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门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二月六日
天门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一)货物类1.一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含除湿设备),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学校、科研和医疗专用家具。
2.交通工具轿车、越野汽车、卡车、旅行车、大客车,救护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船只。
3.专用设备系统集成、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发电设备,电梯和起重机,炊事设备,锅炉,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不含交通管理监控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
4.专用材料应用软件,制服及劳保用品,工具和仪器,燃料,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教科书。
(二)工程类1、预算资金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工程;2、预算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的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3、市政基础设施工程;4、预算资金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河道整治疏浚,农田水利工程;(三)服务类1.车辆保险、维修。
2.市级一级预算单位对会议、印刷、培训、物业管理、软件开发、工程监理,聘请中介机构审计、评估、评审等进行政府采购试点。
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下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具备条件的由部门按政策规定组织采购,条件不具备的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
(一)货物类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公共卫生检验监督监测设备,交通管理监控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地震设备,警用器械,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装备,保密设备,教学专用仪器、课桌椅;生物制品及监测试剂,动物疫病检测防治用品,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
(二)工程类市级部门确定的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本单位公用房和宿舍的简易修缮和装修。
(三)服务类市级部门确定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服务项目。
三、部门采购限额标准市级一级预算单位汇总年批量采购量10万元以上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一次性采购同品牌小汽车达到3辆以上的)和工程。
服务类项目,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定时期内的协议供应商;不能通过协议服务方式采购的服务类项目,市级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20万元以上的实行公开招标。
五、工作要求(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列入上述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的项目(没有设定限额标准的按品目全部列入,设定限额标准的则为限额标准以上的品目),预算单位在申报2006年年度部门预算时,要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二)采购人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货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采购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可以由部门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政府采购中心采购,货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三)严禁采购人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集中采购。采购人采购同一品目货物的原则上每半年申报、采购一次(四)《中国财经报》(免费)、《中国政府采购》、中国政府采购网-湖北-天门政府采购网为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公布媒体。凡面向全国公开招标的项目,采购人必须将招标公告报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上述媒体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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