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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自治州2006年集采目录及标准

作者:恩施自治州政府 发布于:2006-03-30 15:02:27 来源:中国湖北政府采购网

  恩施州财采发〔2006〕1号

恩施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恩施自治州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州直各单位,各县市财政局: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恩施自治州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元月九日恩施自治州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一)货物类1、一般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摄影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 含除湿设备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吸尘器、碎纸机、办公家具及专用家具。
  
  2、交通工具轿车、越野汽车(吉普车)、卡车、旅行车、载客汽车、救护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工程汽车、工具汽车、消防车、警车、通讯和广播用车、其他专用汽车、摩托车。
  
  3、专用设备系统集成、网络设备 ( 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其他网络设备)、通讯设备、印刷设备、照排设备、电梯和起重机、医疗设备和器械、计划生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工程机械、园艺机械、道路清扫设备、教学设备、监控设备、税务专用物资装备、消防设备、广播电视影像设备、文艺设备、体育器械、保安设备、灯光音响设备、电力设备、质量技术检测设备、食品药品检测设备、气象专用仪器设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警用器械、检察诉讼设备、法庭内部设备、保密设备、实验室设备、科研设备、炊事设备、锅炉 。
  
  4 、专用材料及物资应用软件(正版)、制服及劳保用品、药品、医疗耗材、工具和仪器、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教科书、艺术部门用材料和用品、图书资料。
  
  (二)工程类建筑物或构筑物修缮(装修、装饰)工程(5万元人民币以上)、环卫工程。
  
  (三)服务类印刷、出版(全年累计1万元人民币以上)、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州级一级预算单位单次或汇总年批量采购10万元以上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一)货物类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一次性达到3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万元)。汽车单次采购同品牌2辆以上的(含2辆)实行公开招标。
  
  (二)工程类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2、3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工作要求(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与财政性资金配套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各部门对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认真详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月向财政部门报送政府采购计划。无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三)扩大公开招标比重,严格执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同一采购项目不能化整为零采购,原则上一年内不能采购两次以上。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的,事先需报州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四)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资金实行国库直接支付。
  
  (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除上级追加专款和突发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外,凡应编而未编政府采购预算,财政部门不予下达政府采购计划,没有政府采购计划不予组织实施政府采购,擅自自行采购的,财政部门拒付政府采购资金。
  
  (六)加强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大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并有计划的组织单位自查和重点抽查,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和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七)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支持中小企业、民族企业的发展,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本地中小企业、民族企业根据采购项目情况适当加分。
  
  (八)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县市实际,制定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并报州财政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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