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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2006-03-28 12:56:59 来源:桂林市政府采购网

一、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燃料、疫苗;
  2、交通工具:各种公务用机动车辆、船舶;
  3、电器设备:电视机、空调;
  4、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速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数码设备、摄影、摄录器材、多媒体设备、印刷设备、PC服务器网络设备及系统集成、视频会议设备、会议表决设备等;
  5、办公家具;
  6、电梯设备;
  7、锅炉设备;
  8、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设备);
  9、发电、配电设备;
  10、计划生育仪器设备;
  11、医疗仪器设备: 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医用X射线设备、医用光学器具、仪器及内窥镜设备、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磁共振设备、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化验设备、医用激光仪器设备、医用高频仪器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口腔科设备、消毒和灭菌设备等;
  12、教学设备:仪器仪表、多媒体电教室、语言学习系统、校园网设备、实验室装置、图书、教学模型、学校专用家具、文体器材用品等;
  13、广播电视、灯光音响仪器设备;
  14、文艺设备及器械:乐器、道具;
  15、体育设备及器材;
  16、交通管理设备:交通指示灯(牌)、交通电子监控设备等;
  17、消防通用设备;
  18、无线电监测设备及器械;
  19、环保监测设备及器械;
  20、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21、通讯设备;
  22、农业、畜牧、水产使用的仪器设备;
  23、公、检、法、司等部门设备;
  24、海洋、气象研究专用设备;
  25、防震、防雷、地质勘察专用设备;
  26、公务服装;
  27、其他通用设备。

  (二)工程类
  1、公用房建设、修缮、装修;
  2、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3、水利、防洪、交通建设工程;
  4、市政建设工程。

(三)服务类
  1、车辆保险、维修、加油;
  2、通用及专用软件的购置、开发和维护;
  3、印刷;
  4、工程项目监理。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

 (一)货物类。
 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3千元但批量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 服务类。
 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具体数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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