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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桂林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2006-03-28 12:49:44 来源:桂林市政府采购网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明确我市2006年的政府采购范围,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05]48号),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公布《2006年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桂林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必须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二、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等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投诉。

  三、采购人在编制部门预算时,要根据本《目录及标准》单独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对不按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部门,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财政部门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四、各采购人在政府采购预算获批复后要有计划地及时申购。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集中采购,不得采取化整为零、分解整体项目、增加采购批次等手段规避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对有特殊性要求不宜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有特殊要求需要自行采购的,必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分散采购,也可以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六、实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按《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采购人不具备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十二条规定自行招标采购条件的,必须委托经自治区财政厅认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者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七、凡是达到本《目录及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八、本《目录及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市人民政府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另行公布。

  九、各单位对本《目录及标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附件:2006年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桂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    2006年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一、集中采购目录

1.货物类
(1)物资: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农用物资、储备物资;
(2)电器设备:电视机、摄影和摄像器材、空气调节设备;
(3)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扫描仪、多功能一体机、刻录机、正版通用软件;其他办公自动化设备;
(4)办公用品:纸张等;
(5)办公家具;
(6)电梯设备;
(7)锅炉;
(8)发配电设备;
(9)中央空调机组(含末端设备);
(10)通信设备,无线电监测设备及器械;
(11)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解调器;
(12)医疗设备、器械;
(13)计划生育设备;
(14)消防设备;
(15)警用设备和用品;
(16)教学设备(含图书);
(17)实验室设备;
(18)广播电视、影像设备;
(19)灯光、音响设备;
(20)文艺设备;
(21)体育设备及器材;
(22)交通工具:各种公务用机动车辆,专用汽车,船舶;
(23) 环保监测设备及器械;
(24)质量检测仪器设备;
(25)农业、畜牧、水产使用的仪器设备;
(26)交通管理设备;
(27)气象研究设备;
(28)防震、防雷、地质勘察设备;
(29)疫苗、药品;
(30)公务服装。

   2.工程类
(1)用房建设、修缮、装饰工程;
(2)市政建设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3)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水利、防洪工程:河道疏浚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工程,农田水利工程,江河、湖泊治理工程;
(5)交通运输工程:公路、桥梁、涵洞;
(6)其他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3.服务类
(1)公务车辆保险;
(2)公务车辆维修;
(3)公务车辆加油;
(4)印刷;
(5)办公信息管理系统软件开发、设计及维护;
(6)新建工程监理等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政府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属于政府采购管理的范畴。具体的采购限额标准如下:
(一)货物类 单项金额在3千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低于3千元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1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 服务类
  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服务。
  以上单项采购项目是指单个采购品目或预算专项,由财政安排的专项采购,以预算资金为准;配套资金项目以项目总投资为准。批量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总量为准。
复合采购项目,即一个采购项目中既含有货物又含有工程或服务的采购项目,按照采购资金比重最大的项目确定其属性。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公开招标的具体数额标准为:10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货物;50万元以上的单项或者批量服务;2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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