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操作-政府采购信息网

广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作者:广州市政府 发布于:2006-01-12 10:09:25 来源:广州政府采购中心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94项)。   (一)通用类项目(76项)。 序 号品 目 名 称采购起点金额 货物类 电器设备 A030101电视机10万元以上 A030102电冰箱10万元以上 A030103洗衣机10万元以上 A03010501摄影器材1万元以上 A03010502摄像器材1万元以上 A030106空气调节器 A030107中央空调设备(含安装) A030108除湿设备 办公自动化设备 A03020101台式电脑(包括:网络计算机、终端) A03020102笔记本电脑(包括:移动PC) A03020103平板电脑 A03020104掌上电脑 A030202打印机1万元以上 A030204传真机1万元以上 A030205复印机 A030206速印机 A030207碎纸机1万元以上 A030208投影机1万元以上 A030209扫描仪1万元以上 A030210UPS(不间断电源)1万元以上 家具 A030301办公家具20万元以上 A030302宿舍家具20万元以上 A030399其他家具20万元以上 办公消耗用品 A0401复印纸 专用物品 A0708制服10万元以上 A0709劳保用品10万元以上 计算机网络设备 A100401服务器 A100402路由器1万元以上 A100403交换机1万元以上 A100404调制解调器1万元以上 A100499*其它网络设备(包括:防火墙、网络隔离设备、入侵监测设备等网络安全设备)1万元以上 专用设备 A1013*消防设备20万元以上 A1018档案设备10万元以上 A1028厨房设备10万元以上 A1029*锅炉 A1027电梯(含安装) 汽车、摩托车 All010101普通轿车 All010102高级轿车 All0102越野汽车(吉普车) All0103货车 A11010402面包车 A11010403大型客车 A11010404中型客车 A11010405小型客车 All010501工程汽车 A11010502工具汽车 A11010503消防车 A11010504警车 A11010505救护车 A11010506通讯和广播用车 A11010507皮卡车 A11010508洒水车 A11010509道路清扫车 All010510垃圾车 A11010599其他汽车 All0106摩托车10万元以上 服务类 系统网络 B10系统集成(即:信息化建设所需软硬件 及服务)20万元以上 Bll监控系统(包括交通、水利等管理监控 设备设施,安全防范系统建设)20万元以上 印刷 C01印刷、出版10万元以上 软件 C0301信息软件开发20万元以上 C0302计算机通用软件20万元以上 维修、维护 C0401通用设备维修、维护20万元以上 C0404信息网络系统的维修、维护20万元以上 保险 C05保险(不舍车辆保险)10万元以上 租赁 C0605网络和设备租赁10万元以上 交通工具的维护保障 C070301车辆保险 C070302车辆加油 C070303车辆维修 会议 C0802*一般会议(住宿、会场租用) 物业管理 GL001物业管理20万元以上 C1002单位环境卫生清洁20万元以上 C1003单位环境绿化20万元以上 其他服务 C9901出国机票 C9902*资产评估10万元以上 C9903*审计服务10万元以上 C9904*法律服务10万元以上   (二)部门集中采购类项目(18项)。 序 号品 目 名 称采购起点金额 货物类 物资 A0602防汛物资20万元以上 A0603抗旱物资20万元以上 A0605储备物资20万元以上 A0606燃料20万元以上 专用设备 A1006*医疗设备10万元以上 A1014道路清扫设备10万元以上 A1021广播电视、影像设备10万元以上 A102201灯光设备10万元以上 A102202音响设备10万元以上 A1023文艺设备10万元以上 A1024体育设备10万元以上 船只 A110201消防船 A110202缉私船 A110203港务监督巡逻船 A110204救助船10万元以上 A110205垃圾船10万元以上 A110206其他船只10万元以上 空中交通运输工具 All03飞机(航空器)   注:序号中带*号的为2006年新增加的项目(共8项)。会议项目仅在市本级单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和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   (一)货物类:单项(个、件)采购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货物。   (二)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及其他各类工程。   (三)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30万元以上的劳务及服务项目。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一)货物类:采购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二)工程类:采购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并按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有关规定进行招标。   (三)服务类:采购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上的劳务及服务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采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采购人采购货物、服务或工程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批准,工程类项目应报市政府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四、政府采购范围。   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起点金额以上)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   五、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一)集中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在起点金额以上的项目实行集中采购。   1.通用类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其中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的,由市财政局选定并统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除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以外的,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2.部门集中采购类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   (1)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2)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4)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项目,采购人主管部门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分散采购的采购方式和程序。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并在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实行分散采购。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采购:   1.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2.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组织招标。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   (3)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 采购人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3.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采购项目,按本通知第五点中第(二)2点规定办理。   4.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六、本文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七、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下调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起点金额及采购限额标准,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八、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发布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