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6年台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作者:台州市政府采购办 发布于:2005-09-14 15:35:30 来源:台州市政府采购办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经由浙江省人民政府授权,《台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公布。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提高采购效率,规范采购行为,特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台州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如本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项目,报经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按规定组织部门集中采购。
三、各级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和各采购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相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加强协调与配合,认真落实各项规定,依法监督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和各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大监督和检查的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附件:1.台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2. 台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分类表
二OO五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台州市200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 货物类(30项):
1.汽车;
2.摩托车;
3.计算机;
4.复印机、一体机;
5.电视机;
6.电冰箱;
7.打印机;
8. 传真机;
9.速印机;
10.投影仪;
11.扫描仪;
12.网络设备;
13.空气调节器;
14.摄录像设备;
15.音响设备;
16.照相设备;
17.中央空调;
18.电梯;
19.办公家具(2万元以上);
20.办公用纸;
21.大型医疗设备(10万元以上);
22.锅炉及设备;
23.工作制服;
24.电子显示屏;
25.灯光设备;
26.教学仪器;
27.发电机组;
28.体育健身器材;
29.档案保密设备;
30.商业软件。
(二)服务类(5项):
1.交通工具维护保障(车辆加油、保险、维修);
2.软件开发设计;
3.公益广告设计及制作;
4.会议;
5.培训
(三)工程类(5项):
1.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2.消防系统;
3.市政设施亮化工程(5万元以上);
4.绿化工程(5万元以上);
5装饰装潢工程(5万元以上)。
二、 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规定
对未列入《2006年台州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限额标准管理办法。各采购单位凡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年度批量预算金额达到限额标准规定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也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按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采购:
(一)货物类、服务类
1.市本级:年度批量预算金额10万元;
2.县(市、区)级:年度批量预算金额5万元。
(二)工程类
1.市本级: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30万元;
2.县(市、区)级:年度批量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20万元。
其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原则上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公开招标采购。
三、公开招标的数额标准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数额限定标准为(包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集中采购目录以外、达到限额标准规定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一)货物类、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预算金额达到50万
元以上;
(二)非建设工程类:项目预算金额(或投资总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有关招标、中标信息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媒体公告。
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因情况变化需要修改完善的,由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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