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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

作者:温州市人民政府办 发布于:2005-06-09 11:07:17 来源:温州政府采购

温政办[2004]23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省级单位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我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依法实施采购。其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已建立招投标统一平台的,须在统一平台内进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但属于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原则上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也可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分散采购,有关采购文件资料须报财政部门备案,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没有编制或列入2005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项目,无特殊情况,不予政府采购。

  三、2005年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交通工具:汽车;

           2、通用设备:

        (1)办公自动化设备:计算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速印机、投影仪、视频展示台、扫描仪、触控一体机(以上项目实行协议供货制)、5平方米以上电子显示屏(含本数,下同);

        (2) 摄影、摄像器材:摄像机、照相机及器材(实行协议供货制);

        (3)空气调节设备:分体空调器(实行协议供货制)、中央空调;

        (4)家具:预算金额5万元以上家具。其中教学用课桌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3、专用设备:

        (1)网络设备服务器交换机路由器、工作站、磁盘阵列、不间断电源(UPS)、集线器、打印服务器、硬件防火墙等;

        (2)电梯;

        (3)100KW以上发电设备;

        (4)灯光音响设备(指舞台、会场、多功能会议室配备的成套灯光音响设备);

        (5)档案、保密设备(指档案密集架[柜]设备);

        (6)消防技术装备: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由省消防总队集中采购),消防专用车辆装备、消防器具、器材装备(由市消防支队集中采购);

        (7)质量检测、监测设备(全省质监系统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8)其他专用设备:医疗器械设备、教学仪器、实验室设备(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4、校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5、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各种建筑装饰材料;

           6、办公用纸(实行协议供货制);

  (二)工程类

             1、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系统集成、网络工程;

             2、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修缮、装饰工程;

             3、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园林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车辆保险;

  四、2005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实施政府采购的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市本级为20万元人民币,各县(市、区)为10万元人民币;工程类项目,单项累计预算金额市本级为30万元人民币,各县(市、区)为20万元人民币。

  限额标准是指某类采购项目按本年度本单位累计采购总量是否达到政府采购的金额界限。

  五、2005年温州市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具体数额标准

  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均为50万元人民币;非建设工程项目类为50万元。单项预算金额分别在上述标准以上(含本数)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六、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市财政部门受理有关政府采购的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电话为0577-88171691  88171692

  七、温州政府采购网(http://zfcg.Wenzhou.gov.cn)和温州市招投标中心网(//www.wzzbtb.com)为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也可同时在财政部指定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上发布。

  八、本目录及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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