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市级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房屋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项目。区县级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10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房屋和建筑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修缮)项目。
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划分市级和区县级单位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起点,达到起点以上的必须按规定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项目不受采购预算金额限制。)
(一)货物类
1、一般设备。
电视机;电冰箱;
摄影摄像器材:照相机、摄像机、摄录一体机、数码一体机等;
空气调节设备:空调器(定点采购)、中央空调设备、除湿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协议供货采购);
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一体化速印机、投影机、扫描仪、刻录机、视频展示台、绘图机等;
软件:市场上出售的成套操作系统软件、办公自动化软件等应用软件。
3、网络设备:
服务器(含小型机);
路由器;交换机;
工作站、磁盘阵列、显示终端设备、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等系统集成和网络设备。
4、家具:
办公家具;
宿舍家具。
5、办公消耗用品(定点采购):办公用纸,包括复印纸、打印纸、速印纸、传真纸。
6、专用材料:制服及劳保用品。
7、专用设备:
医疗设备;
体育设备;
计划生育设备;
园艺机械;
道路清扫及环卫设备;
档案保密设备;
灯光、音响设备;
电梯和起重机;
炊事设备;
锅炉;
检测设备。
8、交通工具:各类汽车。
(二)工程类
1、建设工程:房屋和建筑物的装修和修缮。
(三)服务类
1、印刷(定点采购):文件资料、内部书刊、信封等。
2、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
3、交通工具的维护和保障(定点采购):车辆保险;车辆加油;车辆维修。
4、会议、会展。
5、物业管理。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由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一)货物类
1、防汛、抗旱备用物资(水利部门);
2、药品及部分医疗耗材(卫生部门);
3、交通管理监控(含交通信号灯)设备(公安部门);
4、警用设备与用品(公安部门);
5、农用机械设备(农林部门);
6、教学设备(教育部门);
7、水利抗旱排涝设备(水利部门);
8、广播电视影像设备(广电部门);
9、消防设备(消防部门)。
(二)工程类
园林绿化工程(园林部门)。
(三)服务类
市级重大科技项目招标(科技部门)。